(精选)律师须慎重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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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须慎重跳槽著名律师事务所大律师经验谈中国的律师职业特点和政府对律师的注册管理制度决定了律师频繁跳槽的基础。律师一方面受制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同时又受制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管理,这使得律师会根据自己的执业情况不断的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律师事务所也为了争夺律师资源采取各种有利于律师自身发展的政策。但笔者认为律师在跳槽前一定要慎思熟虑,拿定以下四个主意,方可行动。 一 是你不适合律所还是律所不适合你 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对你不适合,无法将你的工作优势发挥出来,阻碍你的执业发展管道,那你就赶快跳槽,到适合你的发展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如果不是这样,我劝你最好还是留在原来的

2、律师工作,因为,随便换所不一定就是一件好事。 二 律所的分配机制是不是对你不利或不公平 律师的执业平台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收入也是借助于律师这个平台来实现的。行业内众所周知,律所与律师对律师营业收入的分配制度主要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提成制,这就促使了律师和律所在提成比例上趋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你挣的律师费确实可观,而律所和你的分成比例你觉得有所吃亏,这时,你要理直气壮和律所从新协商,如协商不成,就尽快跳槽,以免耽误你的“钱”程。 三 你是否和律所主人或者其他大合伙人有矛盾 律师虽然是自由职业,但也必须工作在律所的集体团队中,在这个以“人精”聚合的行业中,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为重要。如果你与

3、律所主任或律所的那个大合伙人有矛盾,这种矛盾又无法从心理上调解,那你就赶快跳槽,否则会毁了你的美好前程。 四 如果你有创业的打算,现在就跳槽 新的律师法已经允许律师个人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如果你有自己创业的打算,现在就立即辞职,自己创办或和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创办一家律师事务所。辞职是你打工的终点,却是你创业的起点,离开旧所你的前途会一片光明2007年6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律师跳槽引发的案件。本案中的跳槽律师因为被状告,竟然“心灰意冷”地表示自己可能要退出律师这个行业。而原告方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是希望凭借此案“给社会上的人,特别是从业律师一个启示”,但他们也承担了旁人“对年

4、轻人不宽容”的议论。 在律师界,跳槽对于很多律师来说并不陌生,被迫跳槽还是寻求发展,也许每个律师在做出跳槽决定时,都有自己的理由。今年上海市做的一项关于律师流动的报告表明仅上海市一年就有1/10的律师跳槽。 专家认为,过于频繁的跳槽对律师和律所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会使得律师事务所在后续人才培养问题上的投入动机遭受挫折,其结果之一可能是律师事务所不愿意在新律师的培养上投入人力、物力,而是通过“挖人”来解决人力问题。这无疑是一个恶性循环。 京城律师跳槽案2007年6月11日,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诉郑律师一案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该律所称郑律师身为律师但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双方协议

5、未到岗就职却调入北京市另一家律所工作,而郑律师则认为是律所未履行协议规定的协助义务在先。到底孰是孰非?1万元的索赔标的背后双方各有哪些说法?郑律师现今“东家”对此事如何看待? 原告:“惊诧”、“愤慨” “惊诧”,是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雄烈锁查完首都律师网信息后的感受。在这个网上他终于找到了“杳无音信”半年多的郑律师的名字,得知这个和自己签了劳动协议的律师竟然悄然转入了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职。5月15日,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以“郑在没有任何告知和解除双方协议的情况下,违背双方的协议调入北京市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为由将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彼此之间的协议,并要求其承担给付1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责任

6、。 2007年5月28日,雄烈锁怀着复杂的心情向本刊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郑本是上海的实习律师,2006年5月,他通过网络找到了我们律所,经过考察后他表示比较满意,而且他说自己在京的住处离我们律所很近,等他在上海办下律师执业证后,想来我们律所工作。 经过接触,我当时觉得他这个人温文尔雅,说话诚恳实在,在财税方面有一技之长,因此我当即表示非常欢迎他的加盟。 2006年7月,他又来到我的律所,表示自己已经考虑清楚了,决定加盟,问能不能接收他,同时还要求我们写一份接收保证承诺书。 虽然在此之前我们律所从来没有签过类似的承诺书,但是为了表达我的诚意,我还是同意了。协议书约定:1.如果乙方郑在上海市律

7、师所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我方同意其调入本所;2.郑承诺取得律师执业证后调入我所执业;3.我所可协助其办理调入我所执业的手续等。 签了协议书后,好长时间我们也没有得到郑的消息,给他打电话发现他电话也换了。2007年4月,我在首都律师网上发现了他的名字,发现他已经来京,而且正在另一家律所执业。 我没想到一个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识竟然如此淡薄,竟然不把和我们律所签的合同当回事儿,还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调入了别的律所。于是,我派我的律师助理和他交涉。 当我的律师助理打电话给郑律师时,他的态度很不好,没有一句道歉的话,他说:“我现在已经调到李晓斌律所了,跟你们没有关系了,你们不要刁难我。”还威胁我们称“找我

8、的麻烦会对你们不利”。 听到这话,我下定决心要起诉他。 雄烈锁向记者表示,虽然他们要求1万元的索赔,但他并不是为了钱。当初此案提交劳动仲裁时,他仅提出了1元钱的索赔。后来考虑到索赔额如果太少,担心法院不予受理,才将诉讼标的改为1万元。“我诉讼的真正目的,是想给社会上的人、特别是从业律师一个启示-应当诚信为本,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 据了解,雄志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流动起初的方针是“来去自由”,但后来随着律所的不断发展,从2006年7月开始,该所要求新律师加盟时,必须至少签一年的合同,以保证律所的稳定性。 被告:“退出”、“反击” 1977年6月出生的郑律师有着河北大学的法律专业和复旦大

9、学税务专业的双重教育背景,曾在上海一家公司法务部就职,现就职于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 在该律师事务所网站上,记者看到2007年4月25日发布的一个名为“欢迎郑律师加盟本所”的帖子,内容是:“近日郑律师慕名加盟本所。郑律师将在本所主任李晓斌博士的带领下,着重研究并开拓有关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5月23日,就案件情况,记者致电郑律师时,前途远大的郑律师竟然“心灰意冷”地向记者表示自己可能要退出律师这个行业。“我不想对这一行业做出评价,我的内心不想跟这样一些人去打交道,我对这个行业不抱希望,对这个行业的人不感兴趣。我遇上了(这件事),就随它去发展吧。我说出来也不能改变什么,所以我不

10、愿意去说。” 5月30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本案的被告郑律师,希望就本案原告雄志律师事务所的雄烈锁主任的一些说法进行求证,郑律师显得有些激动。 问:据雄律师说,您和他曾经签订了一份协议,而且还是您主动要求签的,是有这回事吗? 答:我已经表达过我不想就这个事实或者法律上的适用做出评价,如果你想关注的话,你可以等到法院判决之后。对于这个事情,不管什么样的结果,我有意识去承担,不管是对我有利还是不利的。对于这个现状我没有办法去发表什么,发表了也毫无意义,我个体无所谓,我大不了可以退出,我真的很抱歉(现在不能答复您)。 问:雄律师曾表示,您虽然是一位律师,但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这一说法您怎么看?您是不是

11、有自己的苦衷呢? 答:我们学法的人都知道要注重证据,我觉得很多事情没有必要但是我告诉你,我会动用我所有的社会资源对他进行“反击”。 问:“反击”包括什么呢? 答:这个我不方便说。等这个事件了了以后,我会主动“反击”他。我作为一个新手,我可以担得起折腾。 问:您认为(在这件事上)您还是很有道理的,是吗? 答:我不是针对这件事,我所谓的“反击”是以后,他不是要办所吗?他不是很强势吗?OK,没问题,我会关注任何一个可以反击的机会,动用我所有的社会资源,和他干到底。我是一个“小人之腹”(笑)。针对这件事,我不想再说什么。 谁未履行协议 5月30日下午,经过再三协调,郑律师主动联系了本刊记者,他表示起初

12、不接受采访是因为不想因为个人的事情影响现在所在律所的声誉。现在他想通了,想要和记者聊聊。 问:当初您是不是真的签了这份协议呢? 答:是的。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过程是我只签了名,是对方起草的。 问:签协议之后,你和对方联系过吗? 答:我联系过,但没有联系上他(雄烈锁)。是他的助理吧,一个女的接的电话。因为我从上海调到北京需要他们律所提供两个东西-一个是接收函、一个是凭着接收函再到北京市一个区级的司法局开一个调档函。我请求对方履行这个协助义务。 问:然后呢? 答:然后找不着人,那个接电话的人说(熊烈锁)不在,没有人管这个事。我认为,这是一个开办多年的律师事务所,在签协议时雄烈锁就应当知道这个程序,

13、不应当等我到了上海后再找他要。应当说,这是他的一种疏忽,或者说,他没有尽到协助的义务。 问:那之后您怎么处理的呢? 答:因为我人在上海,不可能回到北京,否则我的成本太大了。我只能再找人帮办,找到了愿意接收我的律所,那个律所也很顺利地给我办了手续。我认为这是一份典型的附有前置条件的协议,根本没有生效,也不存在解除这个说法。 问:在对方律师助理给您打电话,交涉此事时,您是怎么回答的? 答:就是这个月(5月),(对方)给我打过电话,他向我提出两点要求:一点是限定我在多长时间内到他们律所,另一点是要一个经济的赔偿。当时我在外出差,后来我回了两个电话给他的律师助理,我说,这个协议确实是我签的,时间已经快

14、一年了,如果有什么不妥的地方,请你们多多包涵。其次,如果我现在再把我的档案转到贵所,这也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即使这个劳动关系成立的话,也没有明确约定我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什么时间转到他(雄志)的律所;从时效上来说,这是2006年7月份发生的事情,而我取得北京律师执业证书是在2007年3月15日,这中间那么长时间,由于对方没有出具接收函,我一直处于空档期;另外就是损失问题,他的损失何在?他有提供给我任何办公条件、有提供给我任何协助我的义务吗?我没有看到。 问:那您是不是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您处理方式上存在哪些不妥呢? 答:看法院认定吧,如果法院认定我错,我肯定会积极履行法院要求我履行的义务。

15、协议的义务到底谁没有履行还是一个问题呢! 被告现在律所回应 与郑的激动情绪相比,郑律师的现今“东家”-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的李晓斌主任反而显得平静、坦然。 在记者致电李晓斌律师时,他表示还没有听说此事。听完了记者的大致叙述后,他说:“雄志律师事务所认为郑违反合同关系提出诉讼主张,这种做法我能理解,对此不加以否定的评判。从我个人来讲,我也不赞同大家签了协议后随意不履行,但这个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我认为是一个泛泛的合同,约束力不是很强。我首先会听一下郑律师的合理解释,如果他的解释合理,可以理解或者真有不是但可以谅解的话,我对他不会有什么额外的否定评价,我认为对年轻律师应当包容一些。” 律师为何要跳槽被迫跳槽还是寻求发展,也许每个律师在做出跳槽决定时,都有自己的理由。 律师到律师: 7年4次跳槽,寻找合适的律所 5月的北京,天气是酷热的,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虽然已经7年,但梁小军和同学们仍然保持着经常聚会的习惯。梁小军说,大家见面时,“现在在哪个所干呀?”似乎成了同学的招呼礼。做律师7年来,梁小军已经换了4个律师事务所,而这样的跳槽频率并不是他们班最高的。 “刚毕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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