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规范(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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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锅炉规范燃气锅炉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 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3.82MPa 表压、 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12.5MPa 表压、额定出 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

2、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 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2.0.1 条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 资料。 第 2.0.2 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 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 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3、第 2.0.3 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 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 2.0.4 条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 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 2.0.5 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 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 2.0.6 条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 设置区域

4、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 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 2.0.7 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 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 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 2.0.8 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

5、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 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 2.0.9 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 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 为供热介质。 第 2.0.10 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 2.0.11 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 条和第 2.

6、0.10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 种。 第 2.0.12 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 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 2.0.13 条 锅炉房的锅

7、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但当选用 1 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 1 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 台。 第 2.0.14 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气 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 2.0.15 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 6 度至 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 采取抗震措施。 第 2.0.16 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 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

8、艺设计要求。 第 2.0.17 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 单独设置。 第 2.0.18 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 3.1.1 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 3.1.2 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 3.1.3 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4 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5 条 磨煤机

9、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 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 1 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 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 115。 第 3.1.6 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 的耗煤量。 第 3.1.7 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 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10、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 3.1.8 条 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1 台,其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 机计算出力的 120。 第 3.1.9 条 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 130。 第 3.1.10 条 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 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 3.1.11 条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

11、磨煤机等设备,应装设 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第 3.1.12 条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 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 1020。 第 3.1.13 条 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点火油罐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14MW 的锅炉房,宜设置 1 个 2040m3 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 的锅炉房,宜设置 1 个 410m3 油罐。 第二节 燃油

12、的设施 第 3.2.1 条 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 3.2.2 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单母 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 75计算。 第 3.2.3 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 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 3.2.4 条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 0.7m/s。 第 3.2.5 条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

13、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 于 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4。 第 3.2.6 条 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 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 3.2.7 条 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 系统。 第 3.2.8 条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 3.2.9 条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用蒸汽

14、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 0.61MPa。 第 3.2.10 条 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 3.2.11 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 闭阀。当设置 2 台或 2 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 3.2.12 条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当其中任何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最大计算耗 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供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前所需的油压;

15、 4.适当的富裕量。 第 3.2.13 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 3.2.14 条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确定,并不适当的富裕量; 二、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三、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 3.2.15 条 燃油锅炉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不应作 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 3.2.16 条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 台,其中 1 台备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

16、、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 812 目/cm。 二、螺杆泵、齿轮泵为 1632 目/cm。 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810 倍。 第 3.2.17 条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怀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 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 20 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2 倍。 第 3.2.18 条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第 3.2.19 条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排放管上的阀 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 3.2.20 条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 施。 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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