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编号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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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韶关市统计局 2018 年 5 月 10 日 为摸清 “ 三农 ” 基本国情,查清 “ 三农 ” 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 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2016 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 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 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 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 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 活条件等。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 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

2、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 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9770 人,登记了47.74 万农户、 1297 个村级单位、 102 个乡镇级单位、5256 个农业经营单位; 组织 63 名工作人员对粮食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 测量,完成了 274 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 115 个样方和 23 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27 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 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 物种植面积数据。 2 广东省农普办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我市普查数据 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我市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 0.06%,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

3、37%。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农普办和市统计 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94 个乡镇,其中乡 1 个, 镇 93 个; 1292 个村,其中1202 个村委会, 90 个涉农居委会; 1.33 万个自然村; 413 个 2006 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 年,我市共有5256 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业普查登 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246 个;38.05 万 农业经营户,其中7206 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56.59 万农 业生产经

4、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 年末,我市共有拖拉机6.04 万台,耕整机1.26 万台, 旋耕机 1.6 万台,播种机270 台,水稻插秧机381 台,联合收获 机 2008 台,机动脱粒机2.77 万台。 三、土地利用 2016 年末,我市耕地面积 1 330.40 万亩(不含可调整地类面 积),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 生态林防护林)2381.76 万亩,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 3 6608 亩。(注 1: 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 年末,我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 6.4%,有码头的占3.2%,有高速

5、公路出入口的占30.9%。99.9% 的村通公路。 2016 年末,我市 100%的村通电, 5.3%的村通天然气, 26.4% 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 年末,我市97.9%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 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1%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2%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 理, 90.6%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 年末, 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8.5%的乡镇有 剧场、影剧院,13.8%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9.4%的乡镇有公园 及休闲健身广场。48.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 年

6、末, 98.9%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6.8%的乡镇 有小学。 20.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 年末, 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 业(助理 )医师, 93.6%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7.5%的村 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 年末,我市99.7%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51.1%的户使 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87.9%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4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 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 指在农村

7、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 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 指居住在韶关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 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 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 设施占地面积25 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 头及以上; 奶牛存栏 20 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 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 只 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

8、00 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 亩及以上;长度24 米的捕 捞机动船 1 艘及以上;长度12 米的捕捞机动船2 艘及以上;其他方 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 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 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 售总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 5 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 指韶关市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 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 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 林场、养殖场

9、、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 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 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 天以上的人员数 (包括兼业人员 )。 8.农民合作社: 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 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 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 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

10、记注册的股 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 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 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 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 千瓦(含 2.2 千瓦)以上的 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 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 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 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 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 6 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水稻插秧机: 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4.联

11、合收获机: 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 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 合收获机。 15.机动脱粒机: 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 机械。 16.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 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 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 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 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7.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 )面积:指普查年度内, 农业经营户和 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

12、场)面积。牧草地指以生长草 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8.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 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9.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 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 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2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 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1.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 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7 22.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 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13、 23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 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 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 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 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 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 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 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6.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 部门批准

14、,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 书室。 27.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 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 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8.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 育场指有 400 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 条以 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 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 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 体育健身广场。 8 29.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

15、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 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3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 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 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31.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 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 定规模 (儿童数超过 10 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32.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 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33.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

16、,或 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 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 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4.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 名或1 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 级别” 为“ 执业医师 ” 、“ 执业助理医 师” 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 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5.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 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 9 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6.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 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 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 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7.住房: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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