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3编号最新整理行政-起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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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整理行政 | 起诉| 状 行政| 起诉| 状 原告黄 XX ,男, 1937 年 X月 X 日出生,汉族, XX市人,XX市 XX厂干部,住 XX市 XX街 XX号。 被告 XX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XX市 X街 XX号。 法定代表人王 X,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门所处字第 X号 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 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行处字第 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 ,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 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 一、 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 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

2、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 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1989 年 9 月 29 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一), 面积为 300 平方米。 1989 年 I0 月 I7 日,X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 附件二) 。 3 月 1 日,X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 (见附件三)。 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八月竣工。竣工后,由城建规 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十五日发放了第XX等 建筑许可。证 (见附件四 )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 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 间以及建房

3、之前的审批工作, 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 这是政府赋予的 权利, 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 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定为 “没有土地审 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是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 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 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决定第一自 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 平方米 住宅,并且发给了第 XX号建筑许可证。 而在第二自然段, 又认为“没 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 平方米。 决定既然承认城建 规划处的 X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

4、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 无效, 应依土地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是 不恰当的,此条款是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 对个人建房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 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在三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十五 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 结果,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 公正裁判。 证据:一、建房申请书一份;二、XX 街道办事处的批文;三、 X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四、第八号建筑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一、 XX 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二、本诉状副本一 份。 起诉人:黄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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