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9编号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湖北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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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填表说明:本表务必填写真实情况。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盖章”处, 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表中选择项,请在中打 ,或涂黑。“受理序号”由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基金会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管理机关):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基金 会。该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 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年月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章程草案 (本页可以复制) 验资证明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 (请在此处粘贴证明文件) 住所证

2、明 基金会,住所地址为: 住所来源:基金会自有租赁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 说明:基金会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下表;基金会住所由“个 人无偿提供”的,还要将房产证书复印件粘贴于下页;基金会住所为基金会“自有”,或“租 赁”的,请将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粘贴于下页。 (登记管理机关): 基 金 会 , 住所地址 为: ,由本单位 /本人提供。 特此证明。 (房产部门盖章/产权所有者签名) 年月 理事/监事名单 说明:本页应当根据理事和监事人数复制后填写。每位理事/监事填写一页。 理事 / 监事姓名:国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愿意作为基金会理事 / 监事,依据法律和章程的

3、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为公益事业服务。 本人签名: 年月 日 请将身份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外国、港、澳、台居民:护 照、居留证明复印件,有关公证、认证文件) 粘贴于此处: 拟任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简历 说明:本页应当根据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人数复制后填写。每位负责人填写一页 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秘书长姓名:国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愿意作为基金会理事长/副 理事长 /秘书长,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为公益事业服务。 本人签名: 年月日 简历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经办

4、人: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经审查,同意设立基金会,并由 我单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该基金会如下登记事项: 名称: 住所: 类型: 宗旨: 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说明: 如果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在此处盖章,可以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基金会设立的文件粘 页。 编号: 01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 英文名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时基金会类型 法定代原始基金 联系人联系电话 理事数监事数 业务主 住所及 邮编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5、审核批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请以 A4 纸正反两面打印)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名单(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姓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基金会职务 发放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月日 登记公告记录: 年月日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帐户备案记录: 年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基金会名称 机 构 代 码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第次(届)理事会会议表决形式 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 修改说明 (可另附页)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基金会盖章: 年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年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

6、批 审核批准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试用) 说明 一、根据 2004 年 3 月 8 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 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 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 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

7、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 于。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 单位是。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 人,且不多于 25 人,是、理事会人数 为单数。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 年。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二); (三); 。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 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8、(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 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 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 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 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二); (三); 。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9、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 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 2 次会议。理事 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 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 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

10、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 同,期满可以连任。3

11、 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 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 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

12、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 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 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从理事中选 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

13、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 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 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 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 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 得少于 3 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 金会。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14、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 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 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 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15、;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 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16、 。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 收入来源于: (一); (二); (三); 。 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注 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 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条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 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 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 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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