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6编号聊城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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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聊城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 规范校内收入行为, 提高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 政部 1993 第 6 号令, 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订)、 山东省财政 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 2013 2 号) 、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鲁财票 2017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学校从财政部门领购的非税 收入财政票据、 从税务部门领购的经营服务收入税务票据和内部 票据。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 书、捐赠票据、医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2、往来结算收据等。 第三条票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单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 凭证 ,是财政、审计、税收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学校 财务处统一负责校内各类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 办企业自行在税务部门办理购买发票手续,并承担发票管理责 任。 第二章票据的领取 第五条财务处根据校内使用单位需求向财政部门或税务 部门申请领购各类票据, 并且统一管理, 建立严格的购买、 保管、 发出、缴销制度。 第六条校内使用单位到财务处领取票据实行“分次限量、 验旧领新 ”制度。 第七条办理票据领取手续需提交票据领取申请书,说明领 2 取票据的种类、理由、用途和数量等,申请

3、书经单位负责人签批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由单位票据领取人 (需为我校正式在册职工 或备案人员) 持申请书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到财务 处相关科室办理票据领取手续。领用人领取票据时应当面检查票 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确认无误后,在票据登记簿上 签字。 领取新票据, 应同时核销旧票据, 否则不予办理新票据领取 手续。 第八条票据领用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 使用和核销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开具和核销 第九条各类票据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票据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相互串用。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学校在依法征收行政 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

4、及其他非税收入时使用。 (二)捐赠票据 ,适用于学校接受捐赠(款、物)时使用。 (三)医疗票据 ,适用于我校医院取得收入时使用。 (四)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以下情况: 1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 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 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如押金、定金、 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 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 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 3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 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学校取得具有资金分配权部门(包

5、括投资主管部门、科 技主管部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 委员会等)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学校收入的,可凭银行 结算凭证入账, 如对方单位需要票据,在提供具有分配我校资金 分配额度的文件原件后,可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转拨下级单 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 也可开具资 金往来结算收据。 5、没有财务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 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 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 结算凭证入账, 如对方单位需要票据,在提供具有分配我校资金 分配额度的文件原件后,可开具资金往

6、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 来行为。 (五)税务票据 ,适用于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经营性质的 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内部收据。 由校财务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 据。我校内部收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我校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 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收入的款项拨付。校内以经营获 利为目的的经济业务,不得使用内部收据。 4 第十条票据使用单位不得开出未经财政、税务机关监制的 票据,也不得开出没有加盖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已作废以及 其他不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并确认收入 时开具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时不得开具

7、票据。票据开出后,如 发生错误,应当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 新开具。当月开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款项应当月入 账。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单位在开具票据时,应当做到按号码顺 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 写,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 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单位要及时与财务处核对票据使用情 况。 第十四条票据使用单位领取的票据,除增值税普通发票和 专用发票外, 其他票据要在不超过半年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 票据核销手续。核销规定如下: (一)票据使用单位应在收取款项后及时将款项和票据存根 上缴,并按顺序粘贴记帐

8、联进行核销。 (二)财务人员核销票据时,应检查收费项目、标准、范围 是否符合收费许可的规定;票据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作废票据保 管是否齐全; 有无缺号和撕毁票据; 票据开出金额与上缴金额是 否一致;有无其它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核实无误后,在票 5 据封面注明该本票据使用起讫号码、作废号码、未用号码、收款 金额,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后核销归档。 第十五条票据使用单位丢失票据, 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 媒体声明作废,同时查明原因,将丢失原因、处理情况等以书面 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财务处核销。 第十六条财务处对使用单位核销的财政、税务票据, 要妥 善保管 ,及时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上报财政

9、部门或税务部门查验核 销。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违反票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私自印制票据;外购票据;私售、倒买、倒卖、向他人 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二)应开未开票据; 项目填写不齐全 ,涂改票据;转借、转让、 代开票据;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票 据;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等;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取得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金 额的票据;自行填开票据入账等; (四)丢失票据;损 (撕)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 未按规定核销票据等; (五)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 对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责令限期 改正,暂停新票据领取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情 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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