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焦作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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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编制 年度焦作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计划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编制 年度焦作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计划项目招标文件 目 录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第 2 页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 5 页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第 27 页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 31 页 第五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参考)第 49 页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委 托,就编制 2016 年度焦作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项目进行 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

2、、采购项目名称: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编制 2016 年度焦作市市 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焦公管办采购2016-102 号 三、采购项目简要说明:编制焦作市市本级 2016 年度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计划文本、说明、表格及图件,建立焦作市本级 2016 年度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数据库。(详见招标文件) 四、项目预算金额:150000.00 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 五、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供应商需具备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及乙级以上地理信 息系统测绘资质; 3、拟派项目负责

3、人具有测绘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投标供应商需对本项目的技术资料及文件的保密管理、对参 与项目所有人员的涉密管理及责任的承担等做出保密承诺; 5、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 : 2016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 5 月 24 日止, 上午 8:30-11:00,下午 3:00:00-17:30(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焦作市人民路 889 号阳光大厦 B 座焦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政府采购报名受理窗口 3、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现场出售

4、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售后不退) 八、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 9 时(北京时 间) 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九、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 9 时 (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十、本次采购项目联系事项: 1、招标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391-8786228 联系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 3188 号 2、采购代理机构: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391-356

5、8893 联系地址:焦作市人民路 889 号阳光大厦 B 座 十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以刷卡、转账或电汇的方式交纳投 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00 元(大写:叁仟圆整),转账或电汇时必 须详细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并于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到焦作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窗口领取收据,逾期未领取的,不再予以办理 手续。 账户名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 账号:5 0012 4030 0031 注:1、投标人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 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到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

6、中心财务窗口领取收据。 2、因投标人未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导致保证金无法对应项目而 影响投标的,责任自负。 3、保证金咨询电话:0391-3568911 十二、其他应说明事项: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理人);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 套留存。 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一、说明 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中所述的 项目。

7、2.定义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焦作市公共 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招标人”系指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23 “投标人”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的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中标人”系指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被 最终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 5 “服务”系指由中标人承担的服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2. 6 “法定代表人”系指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 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体经 营者参加投标的,指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负责人或经营者。 2. 7 “重大违法记录”系指供应商因违法

8、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 8 通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 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 形式,向投标人发出,传真号码 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 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 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知道、 应当知道或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推定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 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除非 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 实际有效到达且采

9、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 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2.9“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 (1)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满三年的除外); (2)被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的(期限已满的除外); (3)被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等处罚的(期限已满的除外); (4)被各级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已依法解除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格的投标人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 件: 3.1.1 具有

10、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3.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3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 规定。 3. 4 同一品牌同一规格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 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规格产品谈判的, 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 算。 3.

11、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 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 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本次采购项目中所列的“参考品牌”仅供参考说明并没有限 制性, 供应商可选用规格、 配置、 性能等相同或更高的产品进行投标。 4投标费用4投标费用 41 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 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上述费用。 4. 2 本次采购活动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3 采购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中标服务费, 按中

12、标金额的 8收取中标服务费,须以刷卡或转账的方式缴纳中标 服务费。 账户名称: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焦作新城支行 账号:4100 1510 5120 5021 0350 5.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5.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 6. 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6. 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6.l 投标人一旦获取了本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对本招 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均无异议。 6.2 投标人如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否则,将视为对本招标文件要求无任何异

13、议,并不得因此在开标后提 出任何异议。 6.3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7.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招标需求、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等的 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4)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5)合同主要条款(参考) 7.2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是 否有表述不明确或缺(错、重) 字等问题。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和附 件数量的遗缺, 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 任何词义含混不清的情形, 应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如果投

14、标人因未按上述提出要求而 造成不良后果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 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 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7.4 投标人必须详阅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等。 投标人若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 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或被视为无效。 8.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 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或补 充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如至原定截 止时间不足15日,可相应延长开

15、标时间) ,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 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以书面形式(或以更正、变更公告 的方式)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对招标文件 进行的澄清、修改或补充不受上述限制。 8. 2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 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以法 定形式发布。招标人未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 改或补充无效,评标时不予认可。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并在河南省政府 采购网、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以书面形式 (或以更正、 变更公告的方式

16、)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要求9. 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作出实质性响应(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和 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投标的要求) , 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2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没有完全 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理由。 9.3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 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并可能导 致其投标被拒绝。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0. 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 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 10. 2 关于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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