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 成功企业奖金管理规定大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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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罚制度 成功企业奖金管理规定 大全(个) 奖罚制度 成功企业奖金管理规定 大全(个) 奖金管理办法奖金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 20 元,每月计分 30 点(600 元)凡本厂员工(包 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 1 天给予 1 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 7 点(140 元)。 2.请假二天扣 14 点(280 元)。 3.请假三天扣 21 点(420 元)。 4.请假四天扣 3031 点(600620 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

2、不超过 2 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 8 点(160 元)凡请假 旷工(包括 1 小时)或轮休超过 2 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 3 日)及星期日固 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 20 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 丧、 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 8 点只扣 1 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 1 天扣 10 点(4 小时以内扣 5 点,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 4 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 4 小时

3、按 1 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 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 即每住院 1 天扣发奖金 5 点, 其余门诊仍 按本办法第 3 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 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 奖金 10 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 5 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 出勤奖金照给, 事 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 1.6 倍发给奖金, 但中途

4、 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 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 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 20 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 迟到及早退者, 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 天6 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 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 1 日者, 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

5、, 否则于次季 第 1 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 3 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从业人员年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 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 人成绩而订(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6、,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 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 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 经专案签准 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 发给前离职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 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 日发给。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 年终时依下列标准 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

7、金。 (二)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 1 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 其当年 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但因承重祖父母、 配偶等丧亡请假在 5

8、天以内者,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 1 日扣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 1.5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 奖金提拨 凡符合本办法第 4 条规定, 工作不满 1 年者, 其奖金按实 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 扣款处理 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订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附表 6.5.1 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表 6.5.1 达 成 率 奖 励 标 准 100%以上 3 个月(同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加发 1 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2.5 个月(同上)

9、90%95%未满2 个月(同上) 85%90%未满1.5 个月(同上) 85%以下1 个月(同上) 附表 6.5.2 从业员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一)利益目标达成率在 85%以下,奖励标准 1 个月者,不分考绩一律以 1 个月 计算。 (二)利益目标达成率在 85%以上,奖励标准 1 个月以上者,其超过 1 个月的部 分(不含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所加发 1 个月的奖金),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 表 6.5.2 考 绩 等 次 核发奖金基数 优 120% 甲 100% 乙 80% 丙 40% (三)凡符合“年终奖金发给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一年者,采实际工作 月数比例提拨。 (四)依“年终

10、奖金发给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五)年终奖金发给标准自发布的日起实施。 从业人员各项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规定订定。 第二条 津贴支给标准 本关系企业所属从业人员的各项工作津贴给标准规定如下(见表 6.5.3,表 6.5.4): (一)加班津贴(单位:元/时) (二)轮值与夜勤津贴(单元:元/时) (三)驾驶员每月加班津贴最高不得超过 700 元。 (四)出纳人员职员津贴每月定为 150 元。 表 653 薪 级临时加班津贴例假日加班津贴 说 明 1000 以下5545 1001130076 13011600975 16012000119 2

11、50125001310 250130001411 300135001512 350040001613 4001 以上1714 (一)临时(例假日)加班津贴临 时(例假日)加班时薪 x 临时(例假 日)加班时数。 (二)加班时数全月不得超过46小 时,但特殊情形经核准者例外。 (三)科长级及助理管理 (工程)师(含)以上人员不发给加 班费。 表 6.5.4 夜勤津贴 例假日值日津贴(全日) 项目 夜 班 中 班助理管理师 助理工程师 以上 管理员 工务员以下 值夜津贴 津贴 20 7 100 80 40-100 说明 (一)值日者由公司供应中餐券一张,值夜者供应晚餐券一张。 (二)值夜津贴视实际

12、工作情形,于上表范围内由各公司自订。 第三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视实际情形订颁实 施,并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报备。 第四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一)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订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二)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三)凡员工于当年 10 月 1 日(含)以前升正者, 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升正的 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 6.5.5 规定核计。 表 6.5.5 升正服务月数 奖金天数 备 考 3 个月 7 天半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6 个月 15 天2奖金包括职务加

13、给 9 个月 22 天半 12 个月以上 30 天 (四)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 1 次,加发相当 30 天薪津的奖金。 2.记小功 1 次,加发相当 10 天薪津的奖金。 3.嘉奖 1 次,加发相当 3 天薪津之的金。 4.表扬 1 次,加发相当 1 天薪津的奖金。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 1 次,扣减相当 30 天薪津的奖金。 2.记小过 1 次,扣减相当 10 天薪津的奖金。 3.申诫 1 次,扣减相当 3 天薪津的奖金。 4.警告 1 次,扣减相当 1 天薪津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 1 天扣减

14、奖金 2 天,不足 1 天者照 1 天计。 6.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5 天者扣减奖金 15 天,达 30 天者扣减奖 金 30 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 3 资,扣减奖金 1 天。 (六)服务未满 1 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七)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纪录者,得予抵销或抵减。 (八)本细则所指奖惩等纪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九)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十)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十一)年度的计算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5、 12 月 31 日止。 (十二)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的日起算,不足 3 个月者不发。 (十三)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办法 第一条 为协助各直线单位(包括服务中心)了解其每月的经营损益情形, 并藉 评定其当月份的经营绩效,以作为年终考绩及年终奖金红利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 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直线单位依本办法评核其经营绩效时, 应填报 “直线单位经 营绩效评核表” 。 第三条 绩效评核表中的评核项目及得分计算方式如下: (一)单位总编制人数: 1.单位总编制人数系指单位内全体人员(包括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 业务、会计及仓库等人员)。 2.单位内的营业人员每人平均销货额不足 9 万元或服务人员的平均服务收入 未达其前 6 个月的平均服务收入基数者, 则不论其总编制人数多少, 一律不予给分。 3.本项得分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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