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的区别开除是企业对职工违反政策、法规、劳动纪律,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屡教不改,而实施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1 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 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是对职工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达到一定期限(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时,由企业行政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者 1 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且构不上开除条件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 26 条、第 2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 1 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不论是开除、除名,还是辞退,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2、应对违纪职工实施教育;3、须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如开除必须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4、制作相应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另外,在给予上述处分(处理)的同时,一定要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