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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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 手册 企业管理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 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封面一:寻法网,为您寻找法律援手!封面二: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 服务项目说明前言:其实我们更需要不打官司的律师目录第一章企业设立一、企业注册成立 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一注册哪种形式的企业?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封面一:寻法网,为您寻找法律援手! 封面二:“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说明 前言:其实我们更需要“不打官司”的律师 目录 第一章企业设立 一、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一注册哪种形式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二股东可以哪些财产出

2、资? 三、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三知识产权如何出资? 四、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四非货币资产的出资评估 五、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五怎样合理设置股份比例? 六、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六准备哪些公司设立法律文件? 七、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七制订公司章程的法律技巧 八、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八设立失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人治理结构 九、避免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律方式 十、公司董事的法律规定 十一、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看监事会的作用 十二、企业高管及经理人选聘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股东及股权 十三、代持股隐名投资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十四、公司股

3、东享有的法律权利 十五、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条件 十六、公司股权期权激励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十七、不实际出资而取得股权干股的法律问题 十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十九、详谈股权转让收购法律风险的预防 第四章合同管理 二十、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法律应对 二十一、出现合同违约应当如何应对 二十二、合同履行中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二十三、解除合同的法律方式 二十四、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十五、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二十六、详谈借贷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二十七、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二十八、服务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二十九、生产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五章债权管理 三十、论债

4、权管理的法律技巧 三十一、追收欠款的非诉讼方式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 三十二、单位常见劳动违法行为及责任 三十三、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三十问 三十四、哪些行为属于工伤 第七章经营运行 三十五、公司对外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三十六、详谈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十七、企业常见经济类刑事犯罪及预防 第八章法律风险预防制度体系 三十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九章诉讼基础知识 三十九、打官司需要交法院多少钱 四十、打官司需要多长时间 四十一、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书面材料 四十二、诉讼时效及不及时主张民事权利的危害 四十三、北京市律师诉讼收费方式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

5、范系列谈一注册那种类型的企业? 在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律框架内,企业分法人和非法人两种,总的来讲,通俗意义上的企业类 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较为常见的 是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此这里也主要谈谈这几种类型企业的法律特 点,以供投资人选择注册的类型。 一、投资者有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

6、的投资人均以自己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作为 承担责任的限额,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需要股东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超出注册资本金、股 份数额范围的经济赔偿则不需公司股东承担。当然,如果股东恶意抽逃出资、出资不足或者 公司法规定需由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除外。 (二)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 关规定,除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 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 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个人独资

7、企业的 投资人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从公司投资人的责任承担角度讲,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可以避免 投资人的巨大投资风险。如果企业经营具有较大风险的,可以选择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种 企业形式。而且这也是目前注册较多的企业类型。 二、企业注册的成本。 (一)有限责任公司。我国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较多, 因此,设立公司门槛较高,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严格的设立条件、复杂的设立程序 和较高的设立费用。主要是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比如: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8、价出 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 内缴足;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 进行验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 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9、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反,设立这 类企业程序较为简单,费用较低,合伙企业也可以劳务投资,再者,合伙企业可以从众多的 合伙人处筹集资金,加之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 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从设立成本角度讲,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灵活多样的优点,如果没有太大经营风险 的投资人可以考虑选择此种类型。 三、企业税费负担。这更

10、多的是税务问题,涉及法律的不多,但是总的来说,合伙企业、个 人独资企业税费负担轻,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由企业主和合伙人从企业盈余分配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之前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费政策根据各 地政策不同而有不同。 四、企业的控制权。按照我国的传统观念以及目前社会诚信状况,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 善的职业经理人体制。因此,作为公司的投资人都非常想尽可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来确保自 己的企业投资行为没有过多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 各种类型企业的投资人控制力是不同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公司实行严格的独立法人及公司治理,原则上投资人设立公司后, 投资人和公司就是两个

11、独立的个体,投资者不能直接占有和控制公司,也不能随意的撤回投 资。反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管理难度较小,投资和管理均是一体的,因此控制 力也很强。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投资人投资行业有较多风险,如果自己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且没有太 大资金压力,为了尽可能防止企业控制权旁落,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二股东可以哪些财产出资? 注册成立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投资行为,因此,在成立注册初期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特别是企业需要注册资金。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出资人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律并没有对出资没有特别的规定,只

12、要符合合伙企业法 、 独资企业法以及各地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的条件即可。但是对于公司类的注册,由于其 实行有限责任,因此法律对此规定较为严格。那么那些财产可以作为出资投资设立公司呢? 一、出资可以分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投资人设立公司出资的形 式和范围是很多的。特别是对于非货币形式出资,只要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使用。但是,这个规定并不是针对任何非货币资产。一般来讲,不能 作为出

13、资使用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 保的财产等。当然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也可以采取干股、隐名投资等变通处理的办 法出资。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依据我国法律,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批准。因此股东在 出资前,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 出资资产进行适当安排。 二、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的合理设定。一般而言,投资人都是按照各自投资的数额占总投资 的比例作为出资比例。但是对于非货币出资,总的来说不宜过高,最低不能低于法律的限制, 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三十”

14、。再者,从公司运行的角度讲,过多的注入非货币资本,一方面不利于股东投资的 流通和变现, 在股权转让时比较容易产生纠纷, 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公司的可信度和偿债能力, 资金不足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三、如何界定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 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 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或成立之后。抽逃出资是指在公 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 违法行为。严格来讲,这两种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责任追究

15、。如果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比如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 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 当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有严格界定的,在实践中,如果投资人注册资金不足,则可以采 取借款或者代付等方式来实现,同时要注意做好财务手续的完善,防止由于出资手续不全导 致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四、不按期交纳出资及办理出资财产转移手续的责任。投资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一般先 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出资人应当及时将货币出资交付验资机 构账户,同时要办理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和转移手续。如果逾期,一是会延

16、误公司注册的 时间,导致设立协议不能按期履行;二是对于按约出资的投资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对于 没有支付的出资要及时补足;四是其他出资人对于出资差额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法律责任。对于非货币出资,一般常见两种法律问题,第一非货币出 资的权属问题。如果投资人承诺的非货币资产不是自己的合法财产那么就不能按期办理财产 的评估和转移手续,对此,其他股东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并要时可解除设立协议。再者, 如果出资人的行为构成对财产实际所有人的侵权, 那么还需要向其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 第二是财产转移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由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将财产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财 产变更到公司名下,因此经常出现投资人不能按期办理手续的情况,此时,其他股东可以变 更协议由其延期办理,或者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设立协议。 三、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三知识产权如何出资? 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资本与金钱资本同样重要。特别是在高科技企业里, 高新技术为企业创造高额经济价值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及时将科学 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现行公司法也放宽了公司设立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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