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现状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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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据统计全省2008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98件128人。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秩序,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所以,我们要更好地研究当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律,为创造公平正义的执法氛围做出应有的贡献。下面,笔者就目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现状及预防对策发表一些看法,以供商榷。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征1、渎职犯罪主体的特定性。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2、并非一般的犯罪主体所构成,其主要围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其中,既包括公、检、法、司机关的在编人员,如:公安的侦查员、预审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监狱、劳动改造场所的管教人员等。2、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与过失兼具的法律特征。如: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不使他受追诉;故意包庇、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严重失职而使在押人员脱逃等这一系列主观故意与过失。从司法实践中看,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有的是为了亲友私情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成立。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法律上的认识错

3、误,或办案作风轻浮不扎实,经验不足或因官僚主义而导致错捕、错判,对案件做出错误处理的,则不能认定是渎职。3、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枉法、舞弊的行为。从实践中看,他们都是利用了其侦讯、检察、审判、监管的职权,如果离开了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上的便利而枉法舞弊的,则不构成渎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采取的舞弊手段是在职权控制之下,利用职务进行的,所以在客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没有犯罪现场。但同时应当说明的是,这些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这里的职务之便主要是利用了本人承办、主管、审批该案件或者经手管理该案件有关材料的职务之便,或者利用本人地位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不构

4、成本罪。4、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有的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权利。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1、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有些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行为粗暴,执法手段恶劣、残忍,特别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的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徇私徇情,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以罚代刑,放纵

5、犯罪。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例如:某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某某,在办理一起强奸(未遂)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属多次请吃饭,消费并送给其一部手机,后在合议庭合议时,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为理由,将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些反映在法院的刑事审判环节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重罪轻判。3、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裁判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官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有许多是与当事人、律师及公证、拍卖、鉴定等中介组织人员外勾结,集体参与或纵容制造假诉讼,

6、外勾结,办金钱案、关系案,特别是有的律师、拍卖行通过行贿或利益分成等手段与有关部门或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还有的法官擅权妄为,贪财枉法,置当事人利益不顾,强制执行。4、负有监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非法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逃出监管机关的监控围。少数司法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弄权失职,利用监管职务的便利,为在押人员的脱逃创造条件或者提供工具、服装、化装用品使其脱逃,伪造、变造、涂改法律文书或者擅自、非法制作释放证,将其放走,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等事故发生,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5、审判机关、监管机关的司

7、法人员徇私徇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1、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报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2、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做出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严重,是造成假释犯再犯罪的根本原因。三、导致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1、利益观念错位,法制观念淡薄当前特权意识和特权观念依然影响着相

8、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有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正确行使职权,而是权力观念错位,视公权为私权,滥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法制观念淡薄,置法律于不顾,肆意妄为、胡乱执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高速的发展,社会财富重新组合,富裕程度的差距不断拉大,而司法干警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单位,经费紧缺,甚至连工资都保证不了,这种情况与某些一掷千金的“老板”们相比形成强烈反差,致使个别干警心理失衡,难以抵御钱财诱惑。在这种形势下,不少执法部门偏重于业务,淡化乃至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 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 组织观念削弱、纪律松驰、崇尚金钱万能,信奉享乐主

9、义。不少执法人员工作多年,原本素质较高,都能奉公守法,安于清贫,因世界观严重扭曲,最终走上了歧途。2、渎职侵权犯罪社会认知度低,社会监督缺位长期以来,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充分,“不把犯罪当犯罪,不把当”,对本单位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很少主动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由于很多案件不受追究,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对纠正司法不公,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犯罪发生。社会认知度低,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大“瓶颈”。另外,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联系少,部分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线索没有及时被掌握,部分应依法追究刑事

10、责任渎职犯罪被作为一般违纪案件处理了事,客观上造成了没有形成打击合力的有力局面。3、权力的行使缺乏严格而全面的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若执法权的行使不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力的滥用便不可避免。执法者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明知故犯,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上存在可供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方面表现在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从部看,司法机关部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存在人员配备不齐,碍于情面等问题,使监督流于形式。 从外部看,司法机关要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但因为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造成监督乏力,监督虚化。另一方面表

11、现在司法机关保障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易受经济利益驱动办案,造成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四、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1、加强教育,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长城。长期坚持不断地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在政法干警力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及组织纪律教育、法律教育。筑起防腐拒变的思想长城,是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都知道,腐蚀和反腐蚀,永远是一场世界观的较量,再完善的机制和法律也会有缺陷,再优厚的待遇也无法满足私欲的膨胀。保持清正廉洁最终还得靠自身,因此,执法部门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

12、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清除特权观念,正确对待手中权力,深化公仆意识,使干警们养成“奉公为德,谋私为耻;清廉为荣,利己为羞”的执法风,树立浩然正气,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治上的纯洁与坚定,经受得起执法的考验和金钱的诱惑。2、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筑起一道坚实的堤坝。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也是最可靠的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坚实和可靠的,应当是对国家权力的的运作,对司法人员的职务活动有一套完备的、有效的监督制度。首先,要健全法制,法律一经制定,就要变成

13、全体公民一起遵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个人、机关、团体、单位,不能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存在,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顶住干扰、说情之风。其次,应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各种监督,充分发挥宪法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国家监督的作用,保持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还要特别完善外部执法监督机制:(1)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质询权、罢免权,如果正确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力,监督效果会更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要落到实处,不仅对事监督,还要对人监督;不仅事后监督,还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办案责任的规定,使执法监督有

14、章可循。有的地方建立了以人大代表为主的特邀监督员队伍,更好地进行人大监督。(2)大力加强和开展舆论监督。国外的实践表明,舆论监督是一种强有力的、有效的监督,这是其他监督所不能替代的。(3)采取各种形式,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群众的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是衡量司法人员有无腐败现象的一个标准。最后,要加强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失控和专断。3、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司法队伍中存在的渎职犯罪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它表明,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队伍建设上加

15、快步伐,加大投入,从严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机制,这样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为此,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严把进人关。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均明确规定了担任上述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为严把进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拒绝接受不合格的人选提供了尚方宝剑。(2)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于现任的司法人员要认真执行上述三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使司法人员能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保持知识结构新颖、合理,以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3)吸收和借鉴国外取得执法资格及司法人员任免的经验。西方资

16、本主义法制存在与发展最基础的东西就是要创造出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所以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取得执法资格,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尤其是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其条件更为苛刻。我们应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其中符合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4)要注意从优待警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指司法干警个人的待遇问题,而是要求整体上给其家庭物力、财力上的支持。我们没有理由和条件去推崇资本主义的高薪养廉,但是既然赋予了执法者的大权,这种权力举足轻重,也就等于赋予了他崇高的社会地位,若其经济基础不能维持这种地位,权力就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我们应本着实事的态度在从严治警的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他们才会更加珍惜这份职业,谨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单纯的课本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单纯的课本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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