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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贷款人(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 借款金额: 人民币 (大写) 。 二、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及住宿费。 三、 贷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具体借款与还款日期见下表: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 年 月 日 金额 本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与借款
2、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 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借款人如需还本宽限期展期,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 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另行签订还本宽限期展期协议。 第二条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罚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年利率 。贷款期间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贷款利率调整日期为 年 月 日。 借款期限如有展期的,贷款利率则按展期后期限,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按政策规定所享有 的贴息,归借款人所得。贴息款项如教育部门直接划转给贷款人 的,
3、由贷款人代理发放到各借款学生的个人结算账户,贴息资金 不足抵偿贷款利息部分仍由借款人负责偿还。 二、罚息利率: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 按合同规定利率加收 利息或按月利率 计收利息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自贷款逾 期之日起按合同规定利率加收 利息或按月利率 计收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三)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 计收利息。 第三条 第三条 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实行按年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 式。结息日为每年 12 月的 20
4、 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 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二、 借款人应于每期本息还款日前在借款人指定账户内存入 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 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 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如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 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 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 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四条第四条 贷款款项划付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将贷款款项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借款 人授权委托贷款人,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个人账户中将贷款直接扣 划汇往其就读高校的指定银行账户,并注明“福建省生源地信用
5、助学贷款”。 贷款本息到期时,借款人必须在其个人账户足额存入当期应 偿还本息款项,借款人授权委托贷款人,直接从其个人账户中扣 收。 上述两点贷款款项划付约定,视为借款人对贷款人的授权, 不再另行签订授权书。 第五条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 前还款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 第六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二、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借款学生与其共同借款人是本贷款的借款人, 同为本合同项 下贷款的连带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连带义务。 三、学习期间及毕业后
6、工作单位或生活居住地址,如发生变 动保证在 20 天内向贷款人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学校或工作单位 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每学年将在校学习情况,于学年结束后 30 天内向贷款 人通报。 五、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其进行贷后跟踪检查。 第六条 第六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学习、 工作及借款使用等情况, 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 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 有权依照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三、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非贷款人原因的除 外。 四、按借款人要求,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但贷款人内部使用 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
7、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承担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一、要 求借款人限期纠正;二、停止发放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 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三、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债务 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进行信贷制裁,向有关部门、单位及 金融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前提下,贷款人如不能按期、 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 之 的违约金。 第八条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
8、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 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 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二、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未按合同约定通知贷款人 的,贷款人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相关通知,即视为借款人已收到 通知。 三、其他约定: - - - - - 第九条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_(仲裁机构全称)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执 份,贷款人执 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 已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详尽说明。 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 应法律后果已全面充分理解。 借款人(签名及指模) 贷款人(签章) 借款学生: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共同借款人: 授权代理人: (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