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

上传人:蜀歌 文档编号:147769447 上传时间:2020-10-13 格式:PDF 页数:22 大小:251.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蓝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2、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 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 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 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3、、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 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4、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章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

5、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第十

6、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第

7、三章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8、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

9、披 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 露后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公司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 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

10、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 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 披露。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 并提 交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交易所的 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 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修 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

11、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 半年度、 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但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 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 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

12、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与此前预计 的业绩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 括但不限于: 1、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超 出原先预计范围,变动幅度达到 50%以上的(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 50 100,最新预计业绩将可能为大

13、幅上升 100150或 150%200%等) ; (三)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盈亏金额与 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 到 50%以上;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

14、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

15、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第四章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16、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