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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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4年1月1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小企业板 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

2、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 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3、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并置备 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 2 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4、。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加盖公司公

5、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6、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3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

7、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

8、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 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

9、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 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4 (二)重大投资行为

10、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

11、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12、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5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 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3、: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14、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 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 束当 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6 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

15、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 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 将该通报 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

16、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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