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三篇 公章承接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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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三篇 公章承接安全制度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三篇 公章承接安全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有效遏制和打击制贩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用章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1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依据及任务 江苏省特种行业

2、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四

3、)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

4、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馆,如

5、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二、事中监管 1.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报告应予以受理。 2.审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之需补正内容,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日),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阶段:经专家评审及资格审查,部门领导审核.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由公安机关制作并通过申请人领

6、取许可书及施工通知书。 三、事后监管 公安机关公章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进行日常检查及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7、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

8、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9、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任追究 凡不认真履行行政职责,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保障措施 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部门、治安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要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法律

10、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要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六、主要依据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典当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2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部门。同

11、时,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具体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包括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许可证信息变更;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指导、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 (五)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 (六)负责组织开展适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阵地管控措施;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

12、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四)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五)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六)其他与公章刻制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并归口治安部门管理。 (二)监管措施 1、按照公安部要求,对全省公章刻制业实行信息化管理,为公安实战需要提供服务; 2、要求公章刻制企业限时交付印鉴,否则系统自动锁定禁止承接公章业务; 3、公安机关监管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内部实行定期考核。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

13、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公章刻制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公章刻制单位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公章刻制单位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公章刻制单位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二)重点抽查内容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

14、情况; 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三)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五、对公章刻制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公章刻制业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4、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公章刻制业活动。 (二)实施公章刻制业行业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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