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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名城保护经验借鉴,以古都保护法为例,邹佳雯,翟国方,周姝天,费凡,摘要: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中国所特有的,虽然国外没有完全对应的名词,但在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中有 类似的概念存在,如日本的古都保护。1966 年出台的古都保护法,成功保留了日本众多历史文化名城 的珍贵风貌,并与后期颁布的明日香法和历史风貌保护改善系列法共同形成了日本历史风貌保护 的核心体系,对城市保护、规划与开发影响颇深。本文在对古都保护法、明日香法和历史风貌 保护改善系列法三者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整理提炼了古都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概念界定和 主要措施阐述,进而梳理了自颁布后的历次修正和追加情况。最后,通过介绍镰仓古都的保护
2、历程和特点 并具体阐述其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全面系统的参考。,关键词:古都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本,镰仓,Conservation Experience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in Japan and Its Inspirations to China:,Evidence from Ancient Capital Protection Act,Abstract : As for the concep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3、s, there are no corresponding nouns in foreign countries, however, there do exist similar concepts in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system, like the ancient capital protection act in Japan. Published in 1966, this act forms the core of Japans urban historic conservation system together with
4、 Asuka Special Act and Historical Scenery Maintenance and Improvement act, and has successfully directed urban planning since then. To begin with, this article distinguish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hree acts, and summarizes the major contents of Ancient Capital Protection Act, including importa
5、nt definitions and core measures. Furthermore, this article also collects the amendments of the Ancient Capital Protection Act since it was published. Finally, this article concludes the proces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servation practice in the case of Kamakura and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and syst
6、ematic referenc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China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Keywords:Ancient Capital Protection Act,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Japan,Kamakura,1 引言,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建设虽已接近 30 年,但在北京、南京等历史文化名城依 然发生了大规模历史街区拆除事件,问题除了在于没有认识到历史街区所具有的文化意义和 社会价值,还在于相关法规条文不够严谨细致,缺乏对文物保护单
7、位、保护建筑以外其他历,史风貌保护管理的规定1,。,日本对其自身历史文化的保护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经历了,20 世纪 6070 年代的“兴起阶段”、80 年代的“发展阶段”和 90 年代后的“成熟阶段”, 其中,1966 年颁布的古都保护法则是现代日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基础法律依据。 王景慧教授在 20 世纪 80 年代在城市规划杂志上向我国规划界最早介绍了日本的古 都保护法2,此后,关于日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就大多集中在历史风貌保护计划方 面;涉及古都保护法的文献只是偶尔出现在中外法律制度的对比研究中,或是部分条例 的直接翻译34。50 年后的今天,面对全球经济
8、、文化的冲击,我国政府与公民对精神文明 有更强烈的追求,日益繁荣的经济文化生活也让我们有更多的实力去反思国内历史文化名城 的保护。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无论是历史文脉还是近现代城市发展都与我国有很多相似 的地方,因此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参考借鉴。本文从日本古 都保护法入手,分析日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涵与现状,并以镰仓市为例阐述了此法在 城市规划和发展中的策略、实施与成效,以期为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完善旧城保护和地方文 化保护提升工作提供启发。,2 古都保护法产生背景及其地位,20 世纪 50 年代末,日本城市化进程加快,全日本各地住宅楼、商业楼等疯狂修建,不 断吞噬着古
9、城,即使是京都、奈良和镰仓这样的三大历史文化名城也难以避免。迫于历史建 筑和文物等被破坏的威胁,日本有识之士纷纷组织起来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声援,以京都、 奈良和镰仓三大古都为根据地更是组成了“古都保护联络协议会”,向国家申请相应法律的 通过。终于在 1966 年,日本通过了第一次古都保存法。相较于 1950 年通过的文化财 保护法,古都保护法不仅要求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还要保护能展现这些文物古迹全部,历史信息的周边环境5,。,古都保护法是日本最早关于历史风貌保护的法律文件,为现代日本构建完善的历史 古迹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其次是关于保护明日香村的明日香法,于 1980 年通过;最后 是保护大量
10、一般性历史街区的历史风貌保护改善系列法,于 2008 年通过;可见古都保 护法在日本历史风貌保护史上的奠基地位。这三项法律构成了日本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内 容,也是日本历史街区营造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历史风致维持向上计划运 用范围最广,不仅面向历史文化名城,一般的历史街区也受其保护6-10(图 1)。,图 1 古都保护法关联法律及规划11,3 日本古都保护法主要内容,3.1 历史风貌的界定,古都保护法以保护古都的历史风貌为目的,进一步指导绿地保全计划等城市规划活 动。这部法律中对“历史风貌”主要界定为“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或遗址遗迹及其周边林 地水系等自然环境(图 2)”。值得注意的是
11、,历史风貌保护改善系列法中对“历史风貌” 的定义是“能够反映地方历史和文化的传统活动,以及承载这些活动的历史意义极高的建筑 物及其周边环境10”。,图 2 古都保护法“风貌”界定6,3.2 古都的认定,日本古都保护法指定保护十座城市,包括著名的奈良、京都、镰仓三大古都,此外 还有大津市、斑鸠市、天理市、橿原市、樱井市、明日香村和逗子市(图 3)。日本对古都 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一是日本古代的政治或文化中心;二要集聚大量文化资产,并 且很大范围上与周边自然环境形成了难以分割的有机整体;三是历史风貌的保护已面临显著 危机,需要立刻采取措施的城市。十大古都主要集中在关东和关西地区,尤以日本古代
12、行政,中心集中地关西地区的城市居多7,。,图 3 日本的古都十市分布7,3.3 古都保护系列措施,3.3.1 划分“历史风貌保护区域”,根据古都保护法,日本十大古都首先需要在国土交通大臣的指定下划分出若干“历 史风貌保护区域”,从而对开发商的建设行为进行限制,保护古都的人文和自然环境。该区 域是保护“历史风貌”所必要的地域范围,限制强度较温和,建筑工程的新建或改建等项目 实行申报制或引导制。,3.3.2 制定“历史风貌保护计划”,其次,仍然由国土交通大臣决定,制定“历史风貌保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拟定建 设行为规范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的基本事项;拟定保护设施的规划与准备事项;拟定历史风 貌特别
13、保护地区的制定标准;拟定保护区土地购买相关事项等。 3.3.3 确定“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地区”,由府县中的政令市组织,将“历史风貌保护区域”中的重要地区进一步确定为“历史风 貌特别保护地区”(图 4 )。,图 4 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地区规划方案形成过程12 “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地区”是需要保护的核心区域(图 5),它的实施建立在严格的行 政许可制度和土地买卖制度上,在这一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或改建项目审批非常严格;除 了建筑设计和建筑高度,就连屋外设施和广告物也受到了详尽而严格的限制(表 1)。为征 收“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区”中受影响严重的用地,古都保护法还规定了国家收买土地和 损失补偿的具体方法12
14、(表 2)。,图 5 历史风貌保护区域与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地区(奈良市)7 表 1 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地区行为规制表12,行为内容,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地区,历史风貌保护地区,新建农林渔业用建筑,限高 5m,使用面积 30 限高 8m,建筑后退最小距离: 以下 距道路 3m,其余 2m,建 筑 物,现状建筑改建或扩建 宗教用地内建筑新建 普通建筑的新增,不得超过现状建筑物高度 同上 和使用面积,规模、形态与历史风貌保 同上 持一致,不可,同上,市 政 设 施,宗教用地市政建筑新 建,规模、形态与历史风貌保 限高 8m 持一致,其他市政建筑新建,限高 5m,同上,电气线路设施等,新建高度 20m 以下,
15、改建 高度未及 15m 只需通报,高于,高度低于原来 不可,15m 需要审批,土 地 性 质,变更为居住商业用地 变更为其他用地,绿地率 25%-35%以上,最小规模的变更,300 以上区域的填土高度不 超过 1m,林业用大面积砍伐,限定 1 公顷以内 不可,无需审批,林,非林业用大面积砍伐,用于修建住宅则尽可能控制 砍伐面积,其他用途则限制在 1000 以下,木 管 理,选择性砍伐,尽量减少历史风貌的破坏 尽量减少历史风貌的破坏 尽量减少历史风貌的破坏,土石开采,建筑色彩,与历史风貌保持一致 需通过营业认定,室外广告物 填水造陆,不得与历史风貌显著不合,不得与历史风貌显著不合 不得与历史风貌
16、显著不合,室外废弃物堆砌,表 2 古都保护事业内容13,事业名,补助对象,国家补助 7/10(1/2) 1/2,市町村自主负担,土地购买的补偿,3/10(1/2) 1/2,古都保护事业,设施(未破坏景致的)的购置补偿,注:括号内为明日乡村历史风貌和现状生存环境保护法相关的特别补助措施。,此外,历史风貌特别保护地区的土地所有者还享有如下经济优惠:一是减少遗产税迟缴 利息的利率;二是各市町村根据地方条例减少或免除固定资产税;三是府县政府出面征收土 地时,特别扣除费用为 2000 万日元(课税转让所得额=转让价格-转让费用-获取费用-特别,扣除费用,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特别扣除费用分别为 5000 万和 3000 万日元)14,。,3.3.4 监管与改善规划进程,从法律体系上而言,为了有效实施古都保护法,日本还制定了相关的施行令和施行 规则,进而制定了市町村特别政令,形成了条理清晰的古都保护法律框架。 从制度设计上而言,古都保护法规定建立历史风貌专题的“历史风貌审议会”,是日 本行政厅下的半官方机构,联合民间力量主要为历史风貌保护区域的划定和其他重要事项进 行咨询、访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