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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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所需要的办公范文2020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样本适用于年终总结、工作汇报与新年计划 汇报人:XXXXYour content to play here, or through your copy, paste in this box, and select only the text. Your content to play here, or through your copy, paste inthis box, and select only the text. 民间借款作为一种筹措资金的重要办法,在我国广泛的存在,借款合同作为借款的一种凭证,在我国合同法当中,也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么签

2、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范文大全整理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下称质物) ,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 贷款金额: 人

3、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贷款期限 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 人不来办理续借手续,则质押物归贷款人所有。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

4、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

5、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借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6、: 贷款人: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将质押

7、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

8、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

9、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 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

10、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

11、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_号质押合同项下: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_ 出质人(甲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金融机构:_ 账号:_ 质权人(乙

12、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 为确保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主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

13、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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