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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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更 好 地 满 足 社 会 公 众 多 样 化 出 行 需 求 , 促 进 出 租 汽 车 行 业 和 互 联 网 融 合 发 展 , 规 范 网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行 为 , 保 障 运 营 安 全 和 乘 客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从 事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 以 下 简 称 网 约 车 ) 经 营 服 务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2、 网 约 车 经 营 服 务 , 是 指 以 互 联 网 技 术 为 依 托 构 建 服 务 平 台 , 整 合 供 需 信 息 , 使 用 符 合条 件 的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 提 供 非 巡 游 的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服 务 的 经 营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者 ( 以 下 称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 , 是 指 构 建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 从 事网 约 车 经 营 服 务 的 企 业 法 人 。第 三 条 坚 持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 适 度 发 展 出 租 汽 车 , 按 照 高 品 质

3、 服 务 、 差 异 化 经 营 的 原 则 ,有 序 发 展 网 约 车 。网 约 车 运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有 必 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除 外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全 国 网 约 车 管 理 工 作 。各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 负 责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网 约 车管 理 工 作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或 人

4、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其 他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下 称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网 约 车 管 理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法 定 职 责 , 对 网 约 车 实 施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第 五 条 申 请 从 事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 应 当 具 备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能 力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二 ) 具 备 开 展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互 联

5、 网 平 台 和 与 拟 开 展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数 据 交 互 及 处 理 能 力 , 具备 供 交 通 、 通 信 、 公 安 、 税 务 、 网 信 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调 取 查 询 相 关 网 络 数 据 信 息 的 条 件 , 网络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库 接 入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平 台 , 服 务 器 设 置 在 中 国 内 地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网 络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 三 ) 使 用 电 子 支 付 的 , 应 当 与 银 行 、 非 银 行 支 付 机

6、 构 签 订 提 供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的 协 议 ;( 四 ) 有 健 全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制 度 ;( 五 ) 在 服 务 所 在 地 有 相 应 服 务 机 构 及 服 务 能 力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外 商 投 资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 除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外 商 投 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六 条 申 请 从 事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 应 当 根 据 经 营 区 域 向 相 应 的 出 租 汽

7、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 ;( 二 ) 投 资 人 、 负 责 人 身 份 、 资 信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和 委 托 书 ;( 三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属 于 分 支 机 构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还 应 当 提 供 外 商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四 ) 服 务 所 在 地 办 公 场 所 、 负 责 人 员 和 管

8、理 人 员 等 信 息 ;( 五 ) 具 备 互 联 网 平 台 和 信 息 数 据 交 互 及 处 理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具 备 供 交 通 、 通 信 、 公 安 、 税 务 、网 信 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调 取 查 询 相 关 网 络 数 据 信 息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数 据 库 接 入 情 况 说 明 , 服 务 器设 置 在 中 国 内 地 的 情 况 说 明 , 依 法 建 立 并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的 证 明 材 料 ;( 六 ) 使 用 电 子 支 付 的 , 应 当 提 供

9、与 银 行 、 非 银 行 支 付 机 构 签 订 的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协 议 ;( 七 )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制 度 文 本 ;( 八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首 次 从 事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 应 当 向 企 业 注 册 地 相 应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前 款 第 ( 五 ) 、第 ( 六 ) 项 有 关 线 上 服 务 能 力 材 料 由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注 册 地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商 同 级

10、通 信 、 公 安 、税 务 、 网 信 、 人 民 银 行 等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 并 提 供 相 应 认 定 结 果 , 认 定 结 果 全 国 有 效 。 网 约 车 平 台公 司 在 注 册 地 以 外 申 请 从 事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 应 当 提 交 前 款 第 ( 五 ) 、 第 ( 六 ) 项 有 关 线 上 服 务 能 力 认定 结 果 。其 他 线 下 服 务 能 力 材 料 , 由 受 理 申 请 的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第 七 条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日 内

11、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20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 经 实 施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10 日 ,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请 人 。第 八 条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网 约 车 经 营 申 请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应 当 明 确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区 域 、 经 营 期 限 等 , 并 发 放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九 条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12、 请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应 当 向 申 请人 出 具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第 十 条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应 当 在 取 得 相 应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向 企 业 注 册 地 省级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备 案 后 , 方 可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 备 案 内 容 包 括 经 营 者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接 入 信 息 、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 涉 及 经 营 电

13、 信 业 务的 , 还 应 当 符 合 电 信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应 当 自 网 络 正 式 联 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到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管 理 运 营 机 构 所 在 地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指 定 的 受 理 机 关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运 营 的 , 应 当 提 前 30 日 向 服 务 所 在 地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管 部 门 书 面 报 告 ,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 通 告 提 供 服 务 的 车 辆 所 有

14、人 和 驾 驶 员 ,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终 止 经 营 的 ,应 当 将 相 应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证 交 回 原 许 可 机 关 。第 三 章 网 约 车 车 辆 和 驾 驶 员第 十 二 条 拟 从 事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车 辆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7 座 及 以 下 乘 用 车 ;( 二 ) 安 装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 应 急 报 警 装 置 ;( 三 )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符 合 运 营 安 全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车 辆 的 具 体 标 准 和

15、 营 运 要 求 , 由 相 应 的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高 品 质 服 务 、 差 异 化 经 营 的发 展 原 则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第 十 三 条 服 务 所 在 地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车 辆 所 有 人 或 者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申 请 , 按 第 十 二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审 核 后 , 对 符 合 条 件 并 登 记 为 预 约 出 租 客 运 的 车 辆 , 发 放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运 输 证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网 约 车 发 放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16、 汽 车 运 输 证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网 约 车 服 务 的 驾 驶 员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取 得 相 应 准 驾 车 型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并 具 有 3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 ;( 二 ) 无 交 通 肇 事 犯 罪 、 危 险 驾 驶 犯 罪 记 录 , 无 吸 毒 记 录 , 无 饮 酒 后 驾 驶 记 录 , 最 近 连 续 3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没 有 记 满 12 分 记 录 ;( 三 ) 无 暴 力 犯 罪 记 录 ;( 四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五 条 服 务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驾 驶 员 或 者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申 请 , 按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核 查 并 按 规 定 考 核 后 , 为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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