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生堂公司诉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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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御生堂公司诉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民事判决书(XX )海民初字第17502号原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 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显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秀明,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30号紫金豪庭2座16A.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 州桥紫金庄园6号楼12A05.法定代表人马连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生堂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瑞德梦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生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秀明,被 告瑞德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原告御生堂公司诉称: 我公司于XX年5月15日与上海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美公司) 签订代理合同, 约定授权该公司为我公司产品 “ 9快9”减肥茶进行推广和销 售。我公司产品于XX年3月之前开始销售时就使用现名称、 包装、装潢,XX年5月开始大规模投放各地市场。我公司 为该产品投入了大虽精力与财力,仅在南京一地就连续作了 四天的整版广告,截止目前广告宣传势头也丝毫未减。由于 产品功效明显,加之强大的

3、宣传力度,消费者踊跃购买,取 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销售业绩。自XX年7月,我公司得知在南京市场上出现一种名为 “9块9”的减肥茶,商品名称的 读音与我公司产品完全一样,包装、装潢也与我公司产品极 为相似。该产品生产厂家为瑞德梦公司。瑞德梦公司擅自仿 冒我公司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我公司产品销虽下降,也影响了我公 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 至法院,请求判令:瑞德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消 除不良影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御生堂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 据:1、原告与汇美公司签订的9快9御生堂减肥茶总

4、经销 合同书;2、汇美公司与苏州新区顺安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签订的经销合同;3、汇美公司与各地经销商签订的经 销合同书;4、原告于XX年6月2、4、9、11日在南京晨报上所做的广告及与宜兴广播电视报、与江阴中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5, (XX )宁证内经字第49058号公证书及公证物;6、北京众智传承国际广告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众智传承公司)为原告设计产品包装的证明和设计稿;7、原告产品包装(生产日期 XX年5月13日);8、被告产品原包装及购货发票 (生产日期XX年5月24日);9、被告仿冒原告产品的包装(生产日期 XX年7月24日)。被告瑞德梦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假冒原告的商

5、标,没 有仿冒伪造原告的名称和标志,原告的商品也不是知名商品。我公司生产该产品是在先的,自开始生产起就没有改变名称 和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被告瑞德梦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双方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对 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御生堂公司为“ 9快9”御生堂减肥茶的生产厂家。受原告委托,众智传承公司为其产品 “9快9”御生堂减肥茶 进行外观包装、装潢设计,设计稿于XX年1月18日交付御 生堂公司使用。设计样稿为:其包装正反面的上部中央显要位置有深绿色美术写法的“ 9快9”三字,“快”字与“ 9”字 中间的右上方是

6、两片绿叶。“9”字的右斜上方是“TM ”字样, 三字的左上脚是“保健商品”的标志和批准文号(卫食健字(XX )第0055号);包装下部是汉语拼音的“御生堂减肥茶” 和汉字书写的“御生堂减肥茶”,拼音的旁边是冒着香气的 茶器图形,“御生堂”三字较小,竖向排列,黄色,“减肥茶” 三字字体较大较粗,横向排列,绿色,字下侧标明净含虽“3g*10袋”,字的另一侧下方绿色圆圈标明白色字体的“10天虽”,夕卜饰黄色锯齿形图案。在“ 10天虽” 一侧是黄色曲 线划分出的绿色区域。包装正反面的底色为白色,文字为不 同深浅的绿色、黄色,有黄色和绿色的装饰色块。在包装的 一个侧面,上部竖向排列与正反面相同样式、颜色

7、的“9快9”、“TM”字样,下部横向排列与正反面相同样式、颜色的“御生堂减肥茶”拼音、汉字字样、茶碗图案,浅绿色底色; 另一侧面标有“御生堂减肥茶”字样并介绍了该产品的主要 原料、功效成份及含虽、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规格、注意事项、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等信 息,底色为深绿色,上部“御生堂减肥茶”拼音、汉字及茶碗图案为黄色,其下文字信息介绍为白色。原告于 XX年 5月13日生产的“ 9快9”御生堂减肥茶就已经使用了该种 包装。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6、7在案佐证。XX年5月15日,御生堂公司与汇美公司签订 “9快9” 御生堂减肥茶总经销合同书, 指定汇美公司为“9快9”

8、御生 堂减肥茶除已销售地方以外的全国总经销商,由其对该产品进行推广销售。XX年3月至7月,汇美公司与南京等地多家企业签订经销合同,委托多家公司进行包括 “ 9快9”减肥 茶在内的一些产品的经销活动。其中,“9快9”减肥茶的规格为两种,一种为每盒规格 2g*10袋,每件规格120盒,零 售价元;另一种规格为克*10袋*120盒,零售价也是元。以 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在案佐证。为推广“9快9”减肥茶,御生堂公司及汇美公司仅在南 示一地,就在南示晨报上于XX年6月2日、4日、9日、 11日连续做了 4天的整版广告,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广告中 使用了众智传承公司设计的 “9快9”包装盒作为

9、广告的一部 分。广告以“每盒仅售 9块9”作为宣传的重点,以“减肥 快,花钱少,还是 9快9减肥茶好”作为广告语,突出该产 品减得快和价格低两个特点。XX年6月16日,汇美公司乂与宜兴广播电视报签订广告合同书,约定在该报上刊登 广告,内容为“9快9结束暴利,平价减肥”,期数为4期(XX 年6月17日至XX年7月8日),广告面积为整版。XX年6 月15日,汇美公司还与江阴中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 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为汇美公司在江阴日报上于XX年6月16日至XX年7月7日期间发布广告,宣传“ 9快9 系列产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4在案佐证。XX年8月9日下午2点,应汇美公司申请,南

10、京市公 证处公证员会同汇美公司代理人李辉来到南京市珠江路291号天使药店,李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4盒9块9瑞德梦减肥茶,并当场取得销售发票一张。购物结束后公证员制作公证书,并将所购物品封存。打开公证处封条,封存的物品为“瑞德梦减肥茶”。其包装正反面的上部中央显要位 置有深绿色美术写法的“ 9块9”三字,“块”字与“ 9”字中 间的右上方是两片绿叶,下面小字标注“(建议零售价)”,三字的左上脚是“保健商品”的标志和批准文号(卫食健字 1997律858号);包装下部是汉语拼音书写和汉字书写的“瑞德梦减肥茶”字样,拼音的右边是冒着香气的茶器图形,“瑞德梦”三字较小,竖向排列,黄绿色,“减肥茶”

11、三字字体较大较粗,横向排列,深绿色,字的斜下方绿色圆圈内标明“10天虽”,饰以黄色锯齿形图案,包装正面字的下方标明 净含虽“*10袋”。在“10天虽” 一侧是由黄色曲线划分出的 绿色区域。包装正反面的底色为白色,文字为不同深浅的绿 色、黄色,有黄色和绿色的装饰色块,并有两个绿色的正在 饮茶的仕女形象。在包装的一个侧面,上部竖向排列与正反 面相同式样、颜色的“9块9”字样,下部横向排列与正反面相同式样、颜色的“瑞德梦减肥茶”拼音、汉字字样、茶 碗图案,为浅绿色底色,字和图案同正面包装;另一个侧面 标有“瑞德梦减肥茶”字样并介绍了该品的主要原料、保健 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卫生许可

12、证号、 生产厂家等信息,底色为深绿色,上面“瑞德梦减肥茶”及 其拼音为黄色,其下的文字为白色。该产品包装上注明的生 产日期为XX年7月24日。XX年7月24日瑞德梦公司生产 的“瑞德梦减肥茶” (10天虽)的包装与以上包装相同。以 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 5、9在案佐证。被告瑞德梦公司于 XX年5月24日生产的瑞德梦减肥茶, 包装颜色为粉红色,包装正面左上脚标明保健食品字样及其 批准文号,其下标明“瑞德梦”绿色字样和图案,中间显著 位置标明深粉色的“瑞德梦减肥茶”字样,左侧是两个正在饮茶的仕女图案,左下方标明“经济实 惠装”,右下脚标明净含虽:克*30袋。包装的反面是关于产 品的主要原料、保

13、健功能、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中英文介绍。包装的一侧标明“瑞德梦”、“粉装丽人”字样,另一侧标明“瑞德梦减肥茶”字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8在案佐证。另查,瑞德梦减肥茶于 1998年1月13日被卫生部批准 为保健品,XX年3月8日卫生部批准该产品由北京瑞德梦 保健品销售中心保健品加工厂转让给瑞德梦公司。以上事实, 有被告提供的证据1在案佐证。比较上述“ 9快9”御生堂减肥茶与“ 9块9”的瑞德梦 减肥茶的包装,二者在“ 9快9”、“9块9”上读音相同,在 外包装的颜色、图案、文字排列等处均相同或相似,如:二者包装正反面上部中央显要位置都有深绿色美术写法的“9快9”或“9块9”三字,“快”或“块

14、”字与“ 9”字中间都 有两片绿叶,三字的左上脚都有“保健商品”的标志和批准 文号;包装下面都是汉语拼音和汉字书写的“御生堂减肥茶”和“瑞德梦减肥茶”,拼音旁边都是冒着香气的茶器图形, 二者的排列方式、字体、颜色基本相同;字的一侧下方均有 绿色圆圈标明白色字体的“10天虽”,并均外饰黄色锯齿形图案,在“10天虽” 一侧均是黄色曲线划分出的绿色区域。 包装正反面的底色、文字颜色、装饰色块的颜色也相同。包 装一侧的文字排列、颜色、茶碗图案、底色相同;另一侧的 底色、文字颜色、相关介绍的排列也相同等。二者的区别仅 在于被告在不引人注意的地方用小字体标注“瑞德梦”字样、缺少“TM”字样、两片绿叶的颜色

15、有所不同等细小的地方。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减肥产品之所以叫做“9快9减肥茶”,一是因为价格低,一盒价格是 9块9,二是减得快, 综合二意,取名“ 9快9”。被告称,其自XX年就设计完成 了现在使用的包装,“9块9”的含义就是零售价为元。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经营者应当遵循的法 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采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经营,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 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认定知名 商品时,应

16、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 条件。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也 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 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 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原告御生堂公司的“9快9”御生堂减肥茶,自投放市场以来, 广告覆盖面、广告力度和广告投入较大,受到相关消费者的 青睐,在南京等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产品的名称“9快9”三字寓意独特,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悦目,凝结了该 公司职工及设计者的智力投入,御生堂公司对此享有专用权, 任何人未经该公司许可不得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等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否则即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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