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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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摘 要: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 果。通过对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各种法律后果的梳理和探讨,以期对此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合同归丁无效的情形下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切实保障合

2、同法之自由公平价值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合同无效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收归国有引言合同的无效,指是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当事 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说的没有法律 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3、或者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来处理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在理论界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 行一个有效而乂深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基丁此,本文拟从合同无效的基本 理论入手,对其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进行一个理论上的剖析与反思,以期能够对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余延满主编:合同法原论,武汉大

4、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同时也希望能够促进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法律之自由公 正价值的实现。一、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之概观(一)合同无效的概念界定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 中,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种,其中无效 合同乂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所谓的绝对无效合同,也即我们所说的狭义上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法 定生效

5、要件并且不具有任何的可补救性,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相对无效合同,则届丁广义的无效合同中的一种, 通常包括可撤销合 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 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归丁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乂称效力未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者 处分能力,致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事后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有效的合 同。无效合同不同丁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肯定是无效的,但合同无效的原因,并 非仅限丁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亦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有 权追认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予

6、追认, 则合同亦归丁无效。综上,本文中所 谈的合同的无效是一种广义上的合同的无效, 它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已经成立的 合同因为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了国家或社会 公共利益而被宣告无效;二是可撤销合同中,由丁意思表示的瑕疵,法律赋予当 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从而使其 归丁无效;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有权追认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合同的效 力不予追认或者是没有满足其他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该合同无效。 ( 李宏琼:论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广西法院网。(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概观合同的无效不是说该合同不发生任何的法律后果,

7、只是说由丁其效力的瑕疵 性和不可补救性而不能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不能得以实现。德国学者拉伦次 指出:“合同完全无效的说法不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种行为就等丁 零。这 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而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的法 律后果是不被承认的,例如,赔偿责任等。 由此可见,无效合同(包括可撤销 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作为法律行为,其后果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但是合同的 无效作为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所产生的一种终局性结果,必然是要导致法律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动的,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8条和第5

8、9条的规定,在我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种:一是返还财产(折 价补偿往往被视为返还财产的补充性措施),二是赔偿损失,三是收归国家所有 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返还财产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此,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该返还财产,但对丁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和理论依据等问题却没有一个活晰的界定;同样,折价补偿作为没有必要或不能返还财产情形下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其中的“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亦 不甚明确和具体。因此,有必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探讨和梳

9、理,以使该条规定能够切实准确的得以实施。(一)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返还财产,是指依合同约定已经交付财产的当事人, 在合同归丁无效后,有 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 产在性质上届丁恢复原状,旨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 的状态,借以消除合同无效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629页。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当然,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丁已经做出 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 产。另外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

10、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财产同样难以适用。因此,返还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返还财产发生的原因,是合同因为某种 法律上或者当事人的原因而归丁无效;(2)返还财产的范围,是当事人基丁无效 的合同所取得财产,即合同成立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和实际履行合 同中从对方实际得到财产;(3)接受返还财产的一方,是根据无效或被撤销合同 履行给付的相对人;(4)合同的无效不是因为双方恶意申通,以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二)返还财产的理论依据返还财产的理论依据就是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即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发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究竟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对此,我国现行的民事

11、立法并未予以明确的的规定, 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处明显缺漏,同 样,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也都存在着严重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届丁基丁物权所产生的物权请求 权。因为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一方先前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 所有权的移转,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届丁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已经失去拘束力,这样当事人所接受的履行便因为缺乏合法根据 而成为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对方。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 由丁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因而采纳哪一种请求权将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不同的 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为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 性,具有优先丁债权受偿的权利,同时,若返还义务人破产时,其享有别除权, 王利明著: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79页。 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61页。 杨立新: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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