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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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一、何谓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 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能够看出,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内部设立的机构,其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 题,包括对案件作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的处理结论和错案的认定。审委会 讨论案件的方式一般是听案件承办法官汇报、看案卷卷宗材料。实际上审判委员会是中国各级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

2、领导作用的 审判组织。(二) 陪审团制度是现代英美普通法系一个重要的审判特点。法官与检 辩双方共同在当地人民中挑选出 12(苏格兰15)名陪审团员,由她们全程听 完整个案件中的检辩双方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举行陪审员的闭门会议,对被告的罪名进行投票表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据刑法, 作出量刑时间和方式的裁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可当庭释放,法官起 一种指导和组织的工作。二、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产生根源(一)审委会制度由来中国审委会制度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 例第七条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

3、法院)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 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2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而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至此,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基本上确立。此后,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 分别对审委会职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二)陪审团

4、制度起源和发展最早的公民陪审团应该是在古希腊人的城邦产生的 ,城邦鼓励白由交 换意见,提供了白由讨论的实践经验,组建公民陪审团,每一个陪审团都有 一个法庭,有法官的权利,对它的判决不能上诉。十一世纪,英国贵族不满约翰国王的专制暴行 ,坎特伯雷大主教倡议国 王和人民之间应达成一项合意书 ,以防止君主极权的专制,这就是世界法律 史上的里程碑-英国大宪章。圣经为大宪章立下了根基和原则,大宪章的另一个副产品是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11世纪以降所形成的 认证人制度是英国陪审制的前身。这一制度的逐渐发展 ,才形成了后来的 大小陪审团制度。3陪审制成型于英伦三岛而传播、 扩

5、散于欧洲与北美 大陆。陪审团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虽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譬如 辛普森案件),但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的作用。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塑造了普通市民的政治素质。在英美法院中,陪审团被法官视为解围之神、 黑盒子和计算机,只要向这台机器里输入正确的问题 ,就 必须接受它给出的答案。三、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运作方式(一)审委会制度案件审理运作方式中国三大诉讼法从不同的方面分别对审判委员会职权作出了与之相应 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难以作

6、出决定,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还增加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复议。其它两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对再审案件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此之外,均未明确审判委员会对其它案件包 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否有讨论决定的职权。(二)陪审团制度运作方式西方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苏格兰的陪审团由15名成员组成),4法 院根据选民登记机关提供的选民名单,一般在开庭3-4周之前,就案件的不同情况和估计审理时间的长短

7、,向具有陪审资格的人(40人-80人)发出通 知,按照指定时间前往法院候选。再经过抽签确定在某个具体案件中担任 陪审员。可是,陪审团的12人必须是对该案进行一致的判决,只要其中有一 人的意见与陪审团的意见相左,此案必须重新审理,在法律上称之为流审 。因此,检辩双方对于陪审团员的挑选都十分重视,尽量挑选公正的陪审团员来进行听审,在挑选过程中,检辩双方各有20次否决权,不需讲出任 何理由。四、两种制度各白利弊(一)审委会制度优势和缺陷中国设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能够说一开始就是一种司法独创,这种独创是同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密切联系的。首先,作为革命性、 人民性的政权,它不可能去学习与模仿为之否定的西方政治

8、、司法制度包括西方的审判制度与审判方式,因此,审委会制度是不可能在美英法系或是大陆法系中找 到它的影子和依据的。其次,人民政权也不可能沿袭中国司法传统中那种个人专横、个人说了算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模式。因为,这是人民政权绝对拒绝与反正确制度。因此,审委会也并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第三,审判委员会在当时来讲是具有普遍民主意义和科学的领导形式。因为,在战争或非常时期,革命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往往都是既复杂又难 以预料的,加上缺少经验,因此,除战场上需要指挥官当机立断之外 ,在一般 的场所下都是需要集体来讨论决断事情,即实行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种以集体的方式即委员会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往往就比单个人或数

9、量较少的人所讨论决定问题要智慧得多、可靠得多,特别是在静态的时空由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体充分发挥各白的智慧与看法来讨论决定问题,优点更为明显。这就是为什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许多政权或领导组织如军事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等等均采取委员会形式的根本原因。第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裁判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 居多数(这种案件结构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是如此),对于这类决定人的生命与前程的案件审理工作 ,作为建立政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人来 讲,素来都是慎重的,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更是慎之又慎。因此,采取审委会来讨论决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就成为一

10、种必然的选 择,它是基于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准确所采取的一项保障制度。第五,建国后,虽然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可是,中国共产党所领 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仍是前所未有的大事业,没有其它任何的经验可循。于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形成的许多好的作法与经验就成为建国后的 一笔财富,得以沿袭与保留下来,并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委员会制度也 就在诸多领域中被保留下来,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军事委员会、 外交委员会等,审判委员会亦然。加上,中国素来缺少法官独立审判的传统及法 治氛围,人们对法官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视与关注;同时,由于建国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社会经济形式单一(即只有公有、 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

11、国家 因经济形态单一立法不多,法院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明显 (社会很多事 务,已被政治或行政所取代),人们对法院的要求并不太高。这样 ,法院所设 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也就不受太多的质疑一直存在到现在。第六,不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法院及法官重视与追求的都是实体法价值,忽视程序法的价值与作用,审委会讨论决定及 议案的方式能够说正是这种司法观念的最好反映与体现。因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不需要太多的繁褥程序及法定步骤,适应了法官单纯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追求公正的心态。另外,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法院设立审委会,能够经过审委会对办案进行指导和监督,适当解决法律

12、的疑难问题;而且,在法官素质偏低,独立执法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能够 发挥法院的优势和整体智慧,弥补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执法能力的不足。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中国司法资源的绝对不足,资源配置的极不平衡的特定条件下,为了强化对司法过程的制约和监督确有存在的必要。可是随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提起与推进,审判委员会权力过大,在一些地方法院,不但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就是一些普通案件,也往往提到审委会去讨论,审判委员会的不足与弊端也日渐明 显,由此产生了如下I、可题,主要体现在:1、 讨论案件范围不明,偏离设定该制度的初衷。当前,提交审委会讨 论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实行错案责

13、任追究制后,审判人员有的害怕承担 责任,动不动就要求”上会”从而加重了审判人员的依赖心理。 52、 割裂了审理权和裁判权,出现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6审委会 讨论决定案件,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些地方将独任审理的案件 也提交审委会讨论,此举值得怀疑,具体理由我们在下文中将要论及 ),判 决者则是审委会,造成审、判分离,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则是判而不审、不审而判。有人将此种状况比喻为看病的医生无权开处方,开处方的医生却不看病。这类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会从实质上影响到审判的质量。3、 审委会成员的业务水平良萎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直接关系到审 判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质

14、量,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不 一定都是民事、经济审判方面的专家,更不会都是这方面的业务主管,她 们对民法理论及民事经济审判并不是都具有专门研究。4、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审委会成员及审委会召开的保密性违反了回避制度。因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属于法院内部的组成制度,并不向当事人公开和告知,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的权利,也降低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和审委会委员的依赖度。75、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而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只是凭听取有关人士的汇报,委员们根据汇报发表 各白的意见,这就难以全面了解当事人双方各白的证据和理由。8大量民事经济案件均由审委会决定

15、,与公开审判的原则及要求,是背道而驰的。针对所讨论的案件,仅仅只是靠听汇报或看材料就提出处理意见。民法学 本身是博大精深且专业性极强的理论体系,特别是一个复杂的民事案件,动辄卷宗上千页,证据数十个,单靠短短数十分钟的汇报,何以窥得案件全 貌。指望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如此匆匆浏览加讨论就对所有案件给出科学 公正和合理的解决,能够说是缘木求鱼。(3)某些法官为偏祖一方当事人,往往把案件甩给审判委员会,并以带 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后者,使其作出对己有利的决定。这样 ,体现个人私利的 判决,可能经由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 ,从而有可能歪曲了审判责任制。(二)陪审团制度之优劣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 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 手。在美国,托克维尔看到陪审团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选举权,都有资格参加竞选,都有资格当陪审员”,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 了弹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 ” 9因此她认为,陪审团制度是民主 的,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美国人所同意实行的陪审制度,象普选权一样 同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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