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4746758 上传时间:2017-11-0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08.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总则部分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的活动。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制定、解释、适用乃至法律理论研究的依据和指南。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关系?案例分析 1: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对保险车玻璃破碎定损后,指定用户到福耀公司设在某市的经销店安装福耀玻璃。某市工商局立案查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于 7 月 16 日发出关于规范询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受损保

2、险车辆需要更换玻璃的,必须在总公司指定的当地福耀公司更换。 ”部分车主和司机证实,保险公司在车险定损后让客户到福耀安装玻璃。工商局认为分公司利用理赔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和受益人如车辆受损需更换玻璃必须到福耀去更换,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构成不正当竞

3、争,处罚款 15 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理由之一是,其定损后的推荐,客户都表示满意,物美价廉,由于没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不够成不正当竞争。试分析。在反法中,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而不仅仅是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利益。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深层次的保护,即通过维护竞争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从整体上导致产品质量提高和价格降低,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尽管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具体保护(如虚假宣传,搭售) ,但与消法相比,其立足于从根本上整体上保护消费者利益。(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什么是经营者?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

4、织和个人。 此概念过于狭窄,不科学。经营者包括(1)为自己谋求竞争优势的(2)为他人谋求竞争优势的(3)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本条例。2、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般认为,反法是调整具有竞争关系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如何理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呢?(1) 学说性的见解2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系列教材中国知识产权教程的全册之一知识产权诉讼教程认为:行为人于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审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之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5、,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不会发生不正当竞争。但没有对竞争关系做出抽象解释。大都理解为同行业竞争者。(2) 实践案例分析 2、北京冠林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于北京智慧名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案北京智慧名堂于 3 月分别在北京 302,320,332 路公共汽车上登载广告,为其经营的“百脑汇资讯广场”做宣传和招商,其广告内容是: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百脑汇资讯广场5 月惊喜价。此外,北京智慧名堂还通过向消费者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百脑汇资讯广场 5 月惊喜价”的宣传。北京冠林是经营电脑的公司,北京冠林认为北京智慧名堂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6、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智慧名堂认为“5 月惊喜价” ,是基于电脑产品的性能不断提高而价格不断下跌而提出,不是虚假宣传;同时,北京智慧名堂认为二者不是同行业的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北京冠林是经营电脑的公司的,而北京智慧名堂经营的百脑汇资讯广场本身不卖电脑,而是通过向入驻百脑汇资讯广场的厂商、零售分销商提供专业的营销服务、专卖管理和资源整合服务,向消费者提供购前服务培训和售后服务等经营一个现代化的大卖场。试分析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分析:并不是经营相同商品的经营者之间才会具有竞争关系。二者都是通过电脑盈利,有竞争关系。案例分析 3,内容见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与生产汽车玻璃的经营者之间,是不同的市

7、场主体,二者具有竞争关系吗?分析:从立法目的出发,经营者只要在从事或参与经济活动中损害了竞争秩序,就应当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1、保护竞争意味着并不限于保护看得见的现有竞争者。2、保护竞争意味着并不是简单地以竞争对手是否受到损害来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 一般条款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 含义1、 规定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条件,即给出了认定和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一般条件,而没有也不可

8、能描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特征;2、 是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例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3、 是一种开放式的条款,由于其具有抽象性,据此可以认定不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广泛的实用性。从形式上说,反法的第二条即为一般条款。但依据立法者的介绍,反法只调整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允许执法机关根据原则规定和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去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看,由于第二条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部门无从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是一般条款。案例分析 4,甲乙二企业均为经营计算机的企业,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A 曾经式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乙企业以甲企

9、业的名义致函该地邮局:“我司因业务需要,即日起从 C 处迁往 D 处,请将有关邮件送往 D 处。 ”当时,D 处为乙企业经营场所,C 处为甲企业经营场所甲企业原来与邮局签订的合同中,法定代表人即为 A。分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典型的仿冒行为,即通过冒用他人的营业场所和法定代表人,使人将其误认为其他经营者。最终导致市场主体混淆,在鱼目混珠中获取竞争优势。但反法.没有规定此种仿冒行为。(二) 完善一般条款有弊:1、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安全性,使经营者缺乏安全感。2、立法当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识不足,司法、执法队伍的缺陷。有利:1、有利于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固有缺陷。2

10、、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3、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一支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完善:1、在第二条中加入:国务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认定并公布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设定与一般条款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3、为减少一般条款对法律预见性、确定性、安全性的损害、在立法时尽量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出来。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构成部分已成为通说,而根据考证,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这两者天然具有某种亲缘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这两种法律的发展几乎是

11、同步的,互动的。(一) 与商标法的使用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注册商标,还保护未注册商标;对商业标识进行跨种类保护。(二) 与专利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案例分析 5,海南椰风天然芒果汁案例。海 南 椰 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1992 年 推 出 外 观 设 计 精 美 、 包 装 考 究 、 质 量 上 乘 的 饮 料“椰 风 天 然 芒 果 汁 ”, 受 到 消 费 者 喜 爱 , 迅 速 占 有 广 大 市 场 , 年 销 量 高 达 数 亿 人 民 币 。正 当 企 业 发 展 之 际 , 市 场 上 出 现 了 与 该 产 品

12、包 装 装 璜 极 为 近 似 和 相 同 的 名 曰 “椰风 ”的 天 然 芒 果 汁 , 是 由 福 建 晋 江 市 缺 塘 村 的 一 家 名 叫 “爱 思 味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这 给 海 南 椰 风 公 司 造 成 了 巨 大 经 济 损 失 。 出 人 意 料 的 是 , 在 查 处 过 毛 中 , 爱 思 味 公 司竟 然 向 有 关 机 关 出 示 了 “椰 万 天 然 芒 果 汁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证 书 。 试 分 析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分析:商品的包装、装潢可以依法申请专利,获准即受专利法保护,同时也受反法保护。二

13、者是一种互补关系,是一般与特殊保护的关系,专利法为特别保护,优先适用。二者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专利法主要是私法,侧重于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反法主要是公法,侧重4于维护竞争秩序。在上述案例中,将与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区别性的包装、装潢做相同使用,并申请了专利,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利一经授予,推定合法。可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保护在先的权利。(三) 与著作权的关系案例分析 6, 北京青年报一篇报道“我的律师生涯出现双胞胎 ,两部同名图书引出一个法律问题” 。先出版的我的律师生涯 ,是由海军作家李忠孝、辽宁律师事务所程翔云合作撰写的,3 月由广州花城出版社出版前,先后在广州,南方日报武汉长江日报连载

14、,在社会上反向很大,受到欢迎,出版后,发行情况良好。后该书作者李忠孝在云南边远地方出差,也发现有销售。然而就在此时,一部也叫我的律师生涯的小说也在广州悄然登场,是由广州出版社出版,由一归侨律师所写。试分析书名是否是商标?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如何维护权利?分析:书名不是注册商标,也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名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相同:1.立法目的的相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

15、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正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共同追求造成了这两种法律存在着诸多的共性。2.指导原则的相通性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依赖于外力的干预,同时,它更依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而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市民之间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自律是其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家权力的介入较多,在众多的领域中,市民的自律是至关重要的,而市民的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显然深深地打下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烙印,这与知识产权法是相通的。正是在共同原则的指导下,反不正当

16、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才能完成其共同的立法目的,这是一脉相承的。差异: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另一方面,他人如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则他可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显然与此不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名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体会其立法目的及精神均在于“反”,也即只有在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启动,才能去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这种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5的内容,也即是说,“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的只是一利益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则在为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消极的被动的保护的同时,更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保护。事实上,“禁”的方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