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编号有关新公司法规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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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新公司法规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影响有关新公司法规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影响 作者:刘天津 上传时间:2006-8-3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通读新公司法规全文,新公 司法规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七、八处之多,这些规定直接影响我 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一、 对审计业务影响 1、财务审计覆盖面扩大。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 意味着,无论公司规模、性质如何,都必须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会计年度报表 进行审计。这从法律层面上对公司的年度审计作出了规定,将扩大注册会计师的 法定业务范围。 2、既然新公司法规定了对公司全面强制审计,而且新公司法又对公司财务 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那么那些规定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呢?有下面 几方面: (1)业务承接。 一是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在解聘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对于

3、这一条,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的主送(收件)人 有影响。以前审计报告收件人多数是*公司,现在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可能会是股 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二是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一点明确了公司的的 会计责任。三是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一点规定了公司在异 常情况下哪些人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 (2)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

4、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 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在对 2006 年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首先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公司 章程,看其章程有没有重先修订,对公积金、利润分配程序有无变化,资本公积 提取比例是不是百分之十,不能多,也不要少,

5、还要关注公积金的使用用途,而 且,提醒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分配利润前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根据新公司 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 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公司取消对公司提取公益金 的强制性要求,财政部为此专门发布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 号) , 规定对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益金结余, 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 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 后利润弥补。 二、 公司登记事项对注册会计师的

6、影响 1、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多样化。 新 公司法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将 “法定代表人” 改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不再当然地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 担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此,我们在审计报 告和验资报告中表述基本情况时,要注意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董事长(可能公司 设董事长,也设经理,但法定代表人是经理) 。 2、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和设立法定人数要求。新公司法大 幅降低了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

7、公司由原有的根据公司类型不同而设置 的十至五十万元统一降低为三万元,其中一人公司为 10 万元;股份公司统一降 低为 500 万元。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的法定人数不再具有两人以上限制,只规定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 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以两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认缴额、实缴额之间算术关系。实收资本是公 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股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或者股本总额。一般的理解 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公司实收资 本。对于一人公司、

8、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及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一次 缴足的其他公司, 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同。 对于实行分期缴付的有限公司和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 在缴足前,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 对于实行分期缴付的有限公司和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 在缴足前,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 ; 一旦对认缴(认购)的全部出资缴足,则实 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我们在做验资业务时一定要搞清楚它们之间的算术关 系,并在撰写验资报告时注意它们代表的数字金额。 (3)首期出资金额。 A、不得低于 20%的理解。 根据有限公司“首次

9、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且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3 万元,因此 只有注册资本在 15 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才能首付 20%.需要注意的是,这个 3 万 元是一般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 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则首付还要高于这些特殊行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本。 另外, 股份公司没有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即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股份公司可以首付 100 万元。而且,一人公司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 须一次缴足出资,不存在分期出资的情况。 由于可以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的股东是 2 个以

10、上,那么, “首期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 20%”是各位股东都得缴付自己认缴出资的 20%,还是可以一个 或数个股东首期缴付的出资额之和达到注册资本的 20%, 其他股东无需达到自己 认缴出资的 20%,甚至首期不出资也可以呢?新公司法没有明确。因此,只 要全部股东的首付额之和达到注册资本的 20%即可, 而无需强制每位股东均缴付 自己认缴出资的 20%。 但是,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当关注章程中是否明确每一 股东分期的期数和分期的出资额以及每一期到位的时间。 B、 放宽出资方式。 原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出资。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

11、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呢?根据新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货币资金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从反面规定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 以到 70%。对 30%这一比例,我们的验资报告应有所表述(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第十三条也作出了要求

12、在验资 证明中应当载明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的规定) 。 C、 出资时间。 分期缴付出资的, 首付是公司设立前缴付, 其余部分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缴足,同时考虑到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规定 5 年内缴足其余部分。这里并 没有要求分多少次,而只强调必须缴完的时间,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确定 分期缴付的次数和每次缴付的出资额。注册会计师在做分期出资业务时,应注意 出资的期限,金额是否与章程规定一致,有无超期出资而来要求验资情况。 3、增资、减资相关问题。 A、增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对于一人公司以及募

13、集设立的股 份公司好办,原来注册资本就是一次实缴,现在增资仍是一次实缴,执行验资业 务没有问题。 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问题就来了:一是,原注册资本是否应当缴足后再增 资?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转致到了公司设立时缴付出资的 规定。包括:一人公司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一次缴足出资;其他公司可 以首付 20%,其余部分在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

14、。这里的 首付 20%, 应当理解为新增注册资本的 20%, 也就是说, 增资如果分期缴付的话, 也应首付一部分,且不得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 20%。 如果原注册资本已缴足(包括按期缴付完成和提交缴付完成) ,新增的部分 当然可以实缴一部分;如果是一种捆绑式的,原应缴部分包含在本次缴付中,即 本次缴付的款项既包含缴足原注册资本,也包含新增部分,也好办;但是,最大 问题是,如原注册资本未缴足,但在缴付期未满前即要求增资,比如原注册资本 200 万元, 首付 100 万元, 公司设立整 2 年时再缴付 100 万元。 公司设立才 1 年, 就新申请增资 100 万,要求注册资本改为 300 万,本次

15、新出资 20 万元,则新出 资的部分按照前面的理解是新增注册资本的首付。那么,就出现一种不合理的情 况,即原来的出资义务也就是原应缴的部分先空着,新缴一部分增资部分的,人 为地改变了出资顺序:新增注册资本先缴付,原注册资本倒后缴付,这显然是不 合常理的。但是不排除实际操作中出现这种可能。这种情况从公司法的分析 是可以的。 第二个问题:新增资的分期缴付如何掌握?由于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 所以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一是新增资部分可以分期缴付 ; 二是分期缴付的时间是2 年,投资公司 5 年,起算时间为增资首付款缴付时;三是增资部分的首付款应达 到增资部分的 20%,这里没有最低额的限制,因为公司

16、已经设立,不存在未达到 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B、减资。 一是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减少了公告次数,只要求一次;缩短了债权人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时间,从 90 天缩短为 45 天。 二是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包括有限公司 3 万元标 准、一人公司 10 万元标准、股份公司 500 万元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 殊行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是减资不以注册资本缴足为前提, 即原注册资本未缴足, 也可以办理减资。 从而,减资包括三种情形: a、原注册资本已缴足的情况下的减资,此时相应减少实收资本; b、公司依照法定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如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修改 章程,对原来未到期的剩余部分出资或者股款不再缴纳,此时减资不涉及实收资 本的变化; 四是公司回购股权的减资。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分别规 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并且规定,一定情形的回购应当注销 股份。注销股份是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应 当是履行减资程序,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 C、增减资验资证明。公司增资需提交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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