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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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租赁合同无效判决书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严俊与韩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律伴()法律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O港民初字第624号原告严俊。委托代理人江文兵,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韩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俊诉被告韩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俊称双方已达成协议,于20XX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2、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准予原告严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06元, 由原告负担,剩余 3806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严俊。审判长胡应杰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罗锦昭:/falvwenshu/minshianjian/篇二:赵从祥与刘元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律伴()法律服务平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R日开民一初字第 883号原告:赵从祥。被告:刘元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从祥与被告刘元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

3、从祥于 20XX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从祥负担。审判员王宁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安仲娜:/falvwenshu/minshianjian/篇三: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判决书成功案例刘超(北京)律师成功代理土地租赁协议纠纷,驳回对方仲裁请求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本所刘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刘超律师对本案 有独到的法律见解,通过法律分析,大H的证据收

4、集,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申 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裁决书: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XX)京仲裁宇第0264号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某镇麦庄村负责人:王某 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闰某北京市XX事务所律师被 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麦庄西口)法定代表人:李某 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帅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市通 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20XX年12月9日提出 的仲裁申请,以及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1

5、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于20XX年12月16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合同产生 的纠纷(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20XX)京仲案字第1400号。本案适用本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 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本会受理本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舰 则、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于 争议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依 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于 20XX年2月1日指定孙建为独任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术案争议。争议双方末对仲裁庭组 成

6、人员提小回避请求。仲裁庭审阅了争议双方提交的全部书面仲裁材料,决定 于20XX年2月17 H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争议。仲裁庭如期 开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双方在仲裁 庭主持下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和辩论及 最后陈述等程序。仲裁庭试图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仔细分析争议双方当事人全部书 面材料和口头陈述,依照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作出本 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一)本案基本事实和当事人陈述20XX年4月30日,申请人向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 府提出关于引进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请示,该请 示内容为:1.以发展某镇麦庄村经济,

7、解决本村剩余劳动 力就业为目的,拟在本村工业园内选址, 采用土地租赁形式, 由被申请人独自兴建食品公司;2 .被申请人是日商在华独资企业,产品内销 400余家超市,出口日、韩等东南亚国家 前景广阔;3.该项目占地8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设 周期两个月,投资 60万美元,年上缴国税可达 80万元(指 人民币,下同),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经村党支部、村委 会研究,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引进该项目。20XX年5月8日,申请人的请示得到批准。20XX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称 10年期 租赁协议),约定山被申请人承和麦庄村与北京通环重型机 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的土

8、地供8亩:租赁期限为10年(2022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租金为每亩 3000元; 合同须通过公证处公证方可生效。20XX年5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承租麦庄村与 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的土地供8亩;租赁期限为20年(20XX年6月l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 为每亩3000元;合同须通过公证处公证方可生效。20XX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 协议(补充条款),主要内容是双方根据公证处规定的公证年限20年,自愿按公证处要求将土地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30年分割为20年和10年两部分,即20XX年6月l日至2022年 5月

9、31日和2022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其它内 容不变。待20年租赁期满后,再另行公证后10年的租赁协议。20XX年12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 协议(补充条款),将原来租赁面积由8亩变更为亩,年租金由原来的24000元变更为27900元,其它条款末作变更。申请人称:本案合同项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申请人将 涉案土地出租给被申请人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笫一 款的规定,故而本案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白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 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 合同约定合同经公

10、证生效,但本案合同违法所以未进行公 证,故而本案合同未生效。 故而,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 确认本案合同以及双方于20XX年12月5日签订的 土地租赁协议(补充条款)无效,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向申请人交付该土地;2.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被申请人答辩称,1.本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严格履行了支付租金义 务,依法纳税同时解决了当地部分人的就业,没有违约行为。3. 被申请人承租的地点是在西联营厂院内,包括院内房屋 与土地均属非耕地。西联营厂建立时是通过两级政府的相关 审批程序,该地块当时就是进行非农业种植、养殖、林业建 设

11、等用途,不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形。被申请人租赁该厂 地投资建厂,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得到通州 区某镇政府批准,被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受法律保护。04.被申请人承租的西联营厂院内场地,已于 20XX年确定进行拆 迁,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程序,是为达到拆迁时不予补偿或 少补偿的目的,请求依法驳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意见(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规定, 应当确认无效。被申请人则认为,本案的协议和补充条款是 依法成立的,被申请人承租的地点是麦庄村与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包括大 院内的房屋与土地,而非耕地,其承租行为是合法的。虽然 本案合同约

12、定了公证后生效,但实际履行中双方都以行为变 更了必须公证才生效的约定,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受现 行法律保护。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庭审情况,认为双 方对于以下基本事实均不存异议:1.双方曾经签署的数个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条款:2 .近10年时间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3.申请人出租土地即被申请人承租地点 是位于麦庄村与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4 .西联营厂当初在80年代建设和90年代扩建时已经按政府规定 履行了占用耕地、占用非耕地的相关报批于续。仲裁庭注意 到,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联营企业协 议书、通县人民政府关于次渠镇麦庄扩建汽车配件厂占 用非耕地

13、的批复、通县人民政府关丁次渠镇麦庄扩建汽 配厂停车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对于扩建停车场部分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表示认可真实性。但对于被申 请人提交的通县人民政府关于麦庄村与北京重型汽车制造 厂联营扩建占用耕地的批复、通县人民政府关于麦庄大 队建联营汽车修配厂占用耕地的批复、关于北京重型汽车通县配件厂建停车场和试车场的批复、关于次渠镇麦 庄村扩建汽配厂停车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申请人则以被 申请人没有原件为由不认可真实性。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 既不是该土地的所有人亦不是联营厂的代表,向政府部门索 取西联营厂扩建州地的批复和规划许可证正本存在困难;依 据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双方认可

14、的事实,仲裁 庭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通县人民政府关于麦庄村与北京重 型汽车制造厂联营扩建占用耕地的批复、通县人民政府关丁麦庄大队建联营汽车修配厂占用耕地的批复、关于北京重型汽车通县配件厂建停车场和试车场的批复、关 于次渠镇麦庄村扩建汽配厂停车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的真 实性,同时确认上述批复与本案所涉租赁土地有关联。同时 仲裁庭还注意到,关于次渠镇麦庄村扩建汽配厂停车场占 用非耕地的批复中有“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的 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转让等”的表述。申请人将已经获 得批复许可使用的西联营厂使用的非耕地,出租给被申请人 建食品厂。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某镇人民政府的 要求办理相关报批

15、手续。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没有履行各种 报批手续,使得本案所涉土地的租赁在形式要件上存在欠 缺,但此欠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故仲裁庭依据本案 现有证据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不认为本案的数个土地 租赁协议和补充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所持本案合同约定必须经公证后协议才生 效,但实际并未办理公证,因此合同未生效的理由能否成立, 仲裁庭认为应当从双方实际履行的客观状况和真实意思表 达来判断。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实际履行协议近10年时间,申请人每年接受约定租金行为和被申请人每年按时支付租 金的行为已达成默契,双方不再以公证作为胁议生效前提。申请人在协议履行近 10年后提出协议没有生效的理由,显 然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 则。 综上,仲裁庭不能支持申请人关于确认本案合同及 20XX年12月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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