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传人:蜀歌 文档编号:147425751 上传时间:2020-10-09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120.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公告编号:2015-003 公告编号:2015-003 证券代码:831372 证券简称:宝成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证券代码:831372 证券简称:宝成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 (试行)以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 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 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

3、、格式和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公告编号:2015-003 公告编号:2015-003 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 事

4、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重要事项; (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融资及分配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5、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 子文件; 公告编号:2015-003 公告编号:2015-003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 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6、披 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财务报表; (五)财务报表附注; (六)重要事项; (七)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员工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 公告编号

7、:2015-003 公告编号:2015-003 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 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 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

8、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 若

9、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 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告编号:2015-003 公告编号:2015-003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 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 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10、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 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

11、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 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 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公告编号:2015-003 公告编号:2015-003 方式进

12、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或者主办券商、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第二十五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 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 别传闻的

14、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 公告编号:2015-003 公告编号:2015-003 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 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

15、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 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 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