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医疗互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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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 州 市 教 育 工 会榕教工201344 号 关于做好福州市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工会、各直属院校工会:市委、市政府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列为 2013 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2013 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39 号)要求,市总工会决定继续开展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根据文件精神,现将参加第四期互助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加强领导。各区教育工会、学校工会要按照“争先进、 创一流、走前头” 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 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2、加强考核。市总工会对参加互助活

2、动的基层工会,要求将基层工会是否参加作为工会系统的各项评先评优的重要考评内容;并按照参加人数每人 1 元的标准给予工作奖励。3、强化落实。根据市总工会下达任务数,各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部署所属学校工会到市总工会办理第四期医疗互助,各区教育工会隶属关系为市教育工会。请各单位按照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四期)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工会,邮箱,电话:83227887。附: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四期)福州市教育工会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四期)市委、市政府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具体实践之一列入 2013

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职工享有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市总工会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3 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 20139 号)精神,决定启动第四期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根据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期),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四期)(以下简称本办法)。互助活动项目第一条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指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上两项简称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互助对象及范围第二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

4、职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含农民工,不含公务员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第三条 单位参加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的职工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附件职工总数 1000 人以上的参加互助活动人数比例应达 50%以上,500-1000 人的应达 60%以上;100-500 人的应达 70%以上;100 人以下的应达 80%以上。第四条 女职工在参加企事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基础上,可以再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参加企事业互助活动女职工数的 30%。互助活动周期第五条 互助活动 周期为一年,自生效当

5、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在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所需的相关材料、互助金缴纳均办结后同时生效。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在上期互助活动责任期满日前办理续缴手续,有效期顺延(提前续缴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补助待遇)。第六条 本办法的缴费周期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止。互助活动的参加第七条 职工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企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女职工只能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企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 36 元,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 70 元,女职工特病互助金每份 10 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参加互助活动的缴费方式有以

6、下两种,可任选一种进行缴费。(一) 常规缴费:直接缴纳相应的现金。(二) 爱心互助卡缴费:1.企业职工预存 100 元话费获赠 100 元移动话费和 36元互助金,预存的 100 元话费分 10 个月返还,每月返还 10元;预存 120 元话费获赠 120 元移动话费和 46 元互助金(含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金),预存的 120 元话费分 10 个月返还,每月返还 12 元,此活动与其它移动预存优惠活动为顺延关系。2.事业单位职工预存 160 元话费获赠 150 元移动话费和 70 元互助金,预存的 150 元话费分 10 个月返还,每月返还 15 元;此活动与其它移动预存优惠活动为顺延关系。第

7、八条 互 助 活 动 的 参 加 以 职 工 所 在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会 隶属 关 系 为 准 。市 级 产 业 工 会 所 属 基 层 工 会 参 加 互 助 活 动 的 ,申请 材 料 提 交 至 福 州 市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中 心 ;县 (市 )区 总 工 会 所 属基 层 工 会 参 加 互 助 活 动 的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至 县 (市 )区 办 事 处 。第九条 参加互助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上个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或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复印件);(二) 加

8、盖参加单位工会公章的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份。表样可在福州市总工会网站下载,网址 http:/;或可在“百度文库”网站下载,网址 http:/;互助空间 医疗互助;(三) 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一份,同时附电子文档(用 U 盘拷贝)。表样可在福州市总工会网站或“百度文库” 网站下 载,网址同上。 第十条 提交的材料待 审核通过后,互助中心开具 “缴费通知书” ,缴费完成后提供相关的 缴 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即可领取“生效确认书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一条 互助金来源:(一) 职工个人缴款;(二) 政府和用人(工)单位的补助;(三) 上

9、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的补助;(四)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五) 利息及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调剂金实行全市统筹。互助中心账户共设立 14 个分账户,其中分 12 个县(市)区分账户、1 个市级产业分账户(市级产业分账户由互助中心统筹)和 1 个风险调剂金账户(含兜底金、风险调剂金、利息),各办事处于每月底将筹集到的互助金转账至互助中心账户,在提取 5%全市风险调剂金后归入各分账户核算。各办事处收到的补助金申请经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每周集中寄送到互助中心,经互助中心复核后,由互助中心统一转账到职工个人账户。当期互助金结余,在各分账账户内滚存使用。第十三条

10、 互助金、兜底金、利息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补助标准和范围第十四条 参加互助活 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 用总额” (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的 13%给予补助。(一) 到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二) 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外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的; (三) 经 有 关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批 准 ,转 外 地 医 院 住 院 治 疗的 。第十五条 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

11、申请多次补助金,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 5 万元。第十六条 参加女 职工特病互助活动的,在互助周期内经市级以上医保、新农合、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初次患六种原发性妇科癌的,享受一次性特病补助金 10000 元。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指: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人生病住院的费用一部分时间在互助期内,另一部分时间不在互助期内的,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按总费用/总住院天数 x 互助期内住院天数。第十八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企事业职工医疗补助金进行分段计算,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医保费用总额,分别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额。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

12、补助:(一) 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三) 镶 牙 、整 容 、矫 形 、配 镜 以 及 保 健 、康 复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四) 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以及暴发流行性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五) 出院后 120 天内未提出补助金申请的。第二十条 如发现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等手段骗取补助以及提供的互助活动材料不真实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补助金的申请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基本材料:1.福州市职工医疗互

13、助活动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2.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补助人银行卡、存折、已开通银行存储功能的福州市社会保障卡(福州市市民卡)复印件任一。(二) 补充材料:1.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须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出 具的 住 院 费 用 发 票 、出 院 小 结 、住 院 费 用 结 算 表 原 件 或 有 效 复 印件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的,须提供: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转外就医审批书、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结算单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因突发事件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提供

1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结算单原件或有效复印件。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包括在福州的、省内其他地市的、回原籍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 新农合医疗保险或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5.申请女职工特病补助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能确诊为本办法六种癌病的各种辅助证明,如病理报告单、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辅助诊断报告单、手术证明书(手术记录单)、入院记录、放

15、疗化疗证明单等。6.参加城镇职工生育、工伤保险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通知单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产前检查等门诊产生的费用不能补助)。第二十二条 因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整提供申请材料的,申请补助人至少须提供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如住院费用发票不能体现医保目录内费用的,补助金按全住院发票总额的 50%作为计算基数。第二十三条 互助周期内回原籍地就医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由原参加单位在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盖章、原参加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申请人在外地的,可以由原参加单位工会代为办理,可以不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第二十四

16、条 在市 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参加互助活动的,补助金申请材料提交至互助中心;在县(市)区参加互助活动的,补助金申请材料提交至县(市)区办事处,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第二十五条 补助金申 请应在出院后 120 天内提出。出院时间超过 120 天的不予办理。慰问金制度第二十六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死亡的(属第十九条情形的除外),另外给予慰问金 2000 元。1.如有发生住院费用的,可同时申请补助金及慰问金,申请时需补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材料;2.无发生住院费用的,需提供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本人银行卡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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