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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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作者: 日期: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 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国

2、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

3、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

4、能。3.2识别卡 identification card 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3.3位置监测分站 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3.4传输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3.5主机 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

5、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3.6并发识别数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3.7漏读率 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3.8工作异常人员 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3.9识别区域 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3.10重点区域 key 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3.11限制区域 for

6、bidden 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3.12最大位移速度 maximum 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4 技术要求4.1 系统组成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4.1.3 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软件应有详细

7、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4.2 一般要求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

8、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4.3 功能要求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

9、)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

10、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4.3.3 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4.4 主要技术指标4.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4.4.2 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4.4.3 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4.4.4 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11、4.4.6 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4.4.7 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4.4.8 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4.4.9 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

12、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4.4.10 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4.5 环境条件4.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 30;b)相对湿度:40% 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

13、106 kPa;e)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 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 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4.6 供电电源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 5%。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

14、许偏差: 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10%; 其他井下产品:-25% +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 5%。5 安装、使用与维护5.1 安装与维护5.1.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5.1.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5.1.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5.1.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5.1.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5.1.6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5.1.7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5.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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