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出纳 人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现金 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县财政所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财政所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 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处理的人员,均不得担任 会计和出纳工作。第二条 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做好服务、 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条镇长和财政所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政 所的会计和出纳工作。第四条 各财政所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资金 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的
2、、有违纪违规的、缺 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过密以及法纪 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其调离出纳或经 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第五条禁止出纳人员在岗位工作期间炒股。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米取轮岗制度。财会人员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三年担任出纳工作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镇财政资金的支付或报销,必须 镇长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办理县属托 管资金专户付款业务,必须先托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 并签字,再经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 在未经镇长审批或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支 付款项。报销人必须在原始凭证、支票存根或借据等凭证上 签字。各财政所发生
3、的现金收入,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制交款单 解交银行,不得坐支。出纳人员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款项业 务,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现金或银行日记账,不得将借 据和白条留存抵库。会计人员复核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登 记明细账和总账,出纳人员核对存款余额。第八条 各财政所必须设置专职出纳人员岗位,实行钱 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经 费、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政所人员为其它单位代 理账务的,也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办法。第九条 各财政所必须实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要设 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签名登记。印鉴应财政 所负责人或总预算会计保管。保管印鉴的人员外出时,应将 印鉴移交给财
4、政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暂时保管,并办理登记 手续。保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严禁支票和印鉴同一人保管。第十条各财政所必须设立银行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 或其他票据,须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领用 人在领用簿签名。出纳人员应及时督促领用人及时交回支票 存根,做好领销工作。第一条作废支票要及时收回,并在存根和票面上的 注明“作废”字样,进行作废处理。作废支票无需账务处理, 但需附在新开的正确的支票后,粘贴在会计凭证上。第十二条 禁止签发空白支票和无日期支票。确因需要, 可在预计支付款额的前位数加划,予以限制。如支票 丢失,造成的损失使用人全额赔偿。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复核
5、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按 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 讫”戳记。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每 月终了银行对账单到达后,出纳人员要及时对帐,并按规定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 对所有收支业务要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实余额。当出现 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 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时间较长的未 达账项应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出纳人员、会计 人员和财政所负责人在银行对账单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共同签字,装订在本月传票中,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定期存款单出纳人员
6、保管,但视同现金半月 盘点一次,盘点的办法比照现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存放现金必须配备保险柜,并要设立防盗门 等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各财政所对各种债权债务账户要经常清查核 对。长期债权、债务,可进行函证。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类账户要做到日清月 结。每日库存现金超规定限额部分及时交入银行。每月盘点 现金不少于4次,财政所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每月抽查现 金、有价证券和日记账不少于两次,并有文字记录。现金盘 点之前,应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共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 簿的现金余额,共同清点现金实物虽等,编制现金盘点表, 共同签字。对盘亏或盘盈要尽快查明原
7、因,如有异常,要及 时向财政所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及时向镇长汇报。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或因工作调动等,应办 理交接手续,财政所负责人监交。交接记录应三方签名,并 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第二十条各财政所负责人对出纳人员的业务应当按规定及时检查,如因未及时履行职责,出纳人员出现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将追究财政所负责人责任。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进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 县财政局。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出纳 人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现金 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县财政所实际
8、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财政所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 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处理的人员,均不得担任 会计和出纳工作。第二条 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做好服务、 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条镇长和财政所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政 所的会计和出纳工作。第四条 各财政所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资金 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的、有违纪违规的、缺 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过密以及法纪 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其调离出纳或经 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第五条禁止出纳人员在岗位工作期
9、间炒股。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米取轮岗制度。财会人员一般不 得连续超过三年担任出纳工作。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镇财政资金的支付或报销,必须 镇长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办理县属托 管资金专户付款业务,必须先托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 并签字,再经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 在未经镇长审批或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支 付款项。报销人必须在原始凭证、支票存根或借据等凭证上 签字。各财政所发生的现金收入,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制交款单 解交银行,不得坐支。出纳人员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款项业 务,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现金或银行日记账,不得将借 据和白条留存抵库。会计人员复核
10、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登 记明细账和总账,出纳人员核对存款余额。第八条 各财政所必须设置专职出纳人员岗位,实行钱 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经 费、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政所人员为其它单位代 理账务的,也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办法。第九条 各财政所必须实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要设 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签名登记。印鉴应财政 所负责人或总预算会计保管。保管印鉴的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移交给财政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暂时保管,并办理登记手续。保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 盖。严禁支票和印鉴同一人保管。第十条各财政所必须设立银行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 或其他票
11、据,须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领用 人在领用簿签名。出纳人员应及时督促领用人及时交回支票 存根,做好领销工作。第一条作废支票要及时收回,并在存根和票面上的 注明“作废”字样,进行作废处理。作废支票无需账务处理, 但需附在新开的正确的支票后,粘贴在会计凭证上。第十二条 禁止签发空白支票和无日期支票。确因需要, 可在预计支付款额的前位数加划,予以限制。如支票 丢失,造成的损失使用人全额赔偿。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复核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按 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 讫”戳记。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每 月终了银行对账单到达后,出纳人员要及时对帐,并按规定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 对所有收支业务要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实余额。当出现 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 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时间较长的未 达账项应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出纳人员、会计 人员和财政所负责人在银行对账单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上共同签字,装订在本月传票中,纳入会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