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89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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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1997-1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 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 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

2、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 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 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 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 (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 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 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 在剩 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 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 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 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 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 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 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四、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

4、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 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报送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 认真审 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 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 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 以年度实现的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白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 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 台帐的内容应包 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七、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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