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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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日期:2 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国 税(一)增值税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

2、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a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b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c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

3、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a再生水 b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c翻新轮胎 d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6)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a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b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c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d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e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7)、销售

4、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a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b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c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d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e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f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8)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

5、(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自2009年1月1日起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11)单位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

6、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1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企业从事农、林、牧、远洋渔业等产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

7、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企业从事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目录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第3、第4条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能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

8、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通过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3)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上述第(3)第(4)条中,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

9、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8、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

10、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15、企业以资源综

11、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1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此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目录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

12、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车辆购置税方面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辆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地 税(一)营业税方面()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

13、营业税。()对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4)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该项股权不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5)对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6)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

14、”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中国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8)根据国税办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取消审批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

15、的,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a中文版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b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c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d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委托国内受让方代办减免税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9)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二)个人所得税方面(1)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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