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办法及条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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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产权界定、改制、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改制、清产核资 . 2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 2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7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12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 18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 21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4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 31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3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

2、 通知 39 国有资产登记、监管和转让国有资产登记、监管和转让 . 4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42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4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55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4 日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 者专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6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6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 7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4268 号 2004 年 8 月 25 日) . 73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3、 . 75 李荣融就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 77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81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 84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86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 93 2 产权界定、改制、清产核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

4、投资收益、 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 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 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 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作用者的合法权益,

5、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的所有权, 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 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 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全民所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 3 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6、,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科后利润经国家 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公益金和未分配利 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 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界定为 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 、 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 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 所

7、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 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 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但依国家法律、 法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 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 资以

8、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及其权益, 界定为国有 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 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 扶持基金” 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殖部分由于历 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货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 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 “国家扶持基金” 等投资性的减免部

9、分界定为国家股, 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 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 国家借款等借贷款金形成的资产, 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 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第十条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 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 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殖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4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 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

10、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国家股份或其他所 有者权益,界定主国家资产。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 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 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 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 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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