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导案第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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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作者: 日期:2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与要求:1培养学生宪法意识,掌握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2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3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重点和难点: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同学们要知道这一章节学习的最大目的就是使你们形成宪法意识。宪法意识人权意识 契约意识 主人意识 监督意识 守法意识 维权意识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包括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根本

2、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权利义务,而根本任务就是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宪法的其他内容我们不作详细讲解,由同学们自学,今天主要想重申基本权利义务部分内容。首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等受国家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规章、公民的行为准则。修订:关于个私经济的法

3、律地位,宪法就修改过多次。1988年修订的结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宪法修订似乎没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但因为这次修订从宪法上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性质的改变,就已经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应当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1999年修订的结论是:“在法律

4、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修订的结论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从这样的修订历程中,尤其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国家在法治国家建设道路上的不断进步。(此段选择讲解)今天开始我们将要学习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从事着政治的、行政的、军事的、外交的活动而最普

5、遍、最大量的是从事民事活动。公民借贷金钱发生债的关系。企业销售产品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人们有时为名誉权被侵犯而烦恼也不乏因被别人打伤要求赔偿损失而走上法庭的情况所有这些民事活动都是由民法规范和调整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构成了整个商品经济的基础,以至于恩格斯说,民法准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民法同人们的关系最密切,任何公民、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和民法发生关系。今天我们首先讲讲民事法律制度。(板书)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

6、则 1民法的概念每天,在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都会与他人发生大量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例如我们拥有自己的房屋以及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在行使占有、使用权利的时候,就与他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妨碍、干涉我们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义务。同时,我们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也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例如,将废弃东西丢到别人屋里或者院内污染环境,为了自己欣赏音乐半夜三更开大音响而影响他人休息,将汽车停在他人家门口,影响他人通行。又如,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都会因为父母或者子女的身份而与子女或者父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等人身关系,产生抚养教育、赡养扶助

7、、管教保护等权利和义务。这些社会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所谓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案例分析)思考一个问题:邓某与工商局的关系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为什么?某年6月6日上午7点30分,某市工商局干部邓某在上班路上看见一位老大娘昏倒在路边,便急忙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当他赶到单位上班时,已迟到40分钟。局领导通知财务科扣发邓某当月奖金。邓某解释情况时与局领导发生争吵。后局领导又以顶撞领导为由通知财务科扣发邓某当月工资和下半年奖金。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邓某:工商局以迟到、顶撞领

8、导为由扣发邓某的工资和奖金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只能由行政机关解决。建议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请求解决。现行法律规定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任用、奖励、惩戒、辞退等排除在法院审查范围以外,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有相应的申诉救济渠道,不需要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且,此类争议多属于行政政策问题,法院不便于审查,行政机关自行处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效率。(行政诉讼法修改稿精神)(点评)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标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只有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成员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才归民

9、法调整。例如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当事人的意志也是平等的,各自可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这种平等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相互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它与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或者上下级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财产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人身关系有很大不同,这也是民法区别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这里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

10、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的占有、支配反映的是与财产的所有关系、占有使用关系相联系的静态的财产关系,体现在民法中就是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的交换、分配反映的是与财产的流转关系相联系的动态的财产关系,体现在民法中就是债权和继承权等。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人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它表现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监护权和知识产权等。(板书)2民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制定和适用民法时,遵循着一些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准则,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11、,或者虽未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却是在各项制度中体现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只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才是民法规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平等原则。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核心原则。其主要内容是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二,自愿原则;第三,公平原则;这些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和保证。自愿,是指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民事关系的内容的确定,由当事人独立自主地决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不受他人的强制、命令

12、和胁迫。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活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案例分析)刘某是某商业学校的职工,在本地某繁华地段开了一间120平方米的店面。学校为了开辟学生实习场所,决定在校外购买一间店面。校长要求刘某把店面卖给学校,每平方米500元。刘某提出按市场价每平方米1600元出卖。学校不同意,并准备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刘某只好违心成交。10天后,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刘某与学校在买卖店面这一民事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学校无权命令刘某以低价将店面卖给学校,同时也不能以胁迫手段强迫刘某接受这一价格。(点评)

13、学校的行为明显违背平等原则和自愿、公平原则,因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最后判决这一店面买卖行为无效。第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实事求是、真诚老实、信守诺言,自觉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以维护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它是民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资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公序良俗原则。(案例)江西一县城出现一个县法院无

14、法审理的案件,临街两家面店生意红火程度不一,结果,生意不好的那家突发奇想开起了花圈店,开业后隔壁的面店生意依然红火,几天后花圈店将一只大花圈摆在了大门口,结果面店生意受到一定影响,为了自家生意,面店又想了一招,在两家之间设一个广告,祛除了大花圈的晦涩影响,生意又有好转,几天后花圈店竟然将那只大花圈升上天空,这下面店的生意彻底冷清了,一怒之下面店将花圈店告上法庭,可是法庭由于“无法可依”,无法审判,最后还是最高法院批复,认为可以依据民法第五条原则,花圈店有进行恶意破坏面店生意之行为,可要求整改,道歉,赔偿。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有着特殊的作用,它是指导民事立法,帮助准确理解民法的依据。同时,它又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弥补法律调整不足的工具。因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关系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总会存在一些所谓的“法律漏洞”。而在法律适用上,民法不能像刑法一样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要不属于刑法上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法律就不能追究责任。而在民事关系上,当事人的行为即使不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无明文对其规范调整,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也必须受理,而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做出裁判,就必须以民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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