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样本-

上传人:心**** 文档编号:147112233 上传时间:2020-10-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8.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再审申请书样本-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再审申请书样本-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再审申请书样本-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再审申请书样本-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再审申请书样本-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再审申请书样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再审申请书样本-(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再审申请书样本发布时间:2010-08-13 10:06:06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

2、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

3、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4、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发布日期】2009-04-27【生效日期】2009-04-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

5、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

6、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7、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

8、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第七条申请再

9、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

10、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

11、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第十八条人民

12、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

13、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第二十五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

14、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高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