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012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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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012 修订版)修订版)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2 年年 9 月月 1 说 明 说 明 一、 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 例。 三、 “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 ( ) ”内文字为可选项。 2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2 年修订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2、依次由 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 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联谊 会、促进会、校友会、商会;行业性社团一般称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 自愿组成的 性 (学术 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 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业 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3、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如区县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明确住所设在上海市 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 3 (二) ; (三) ; 。 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 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 60 字。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 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 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

4、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组成。 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 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二) ; 4 (三) ;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 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 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等)发给会员证。

5、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5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

6、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 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7、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最长不超过四年。会员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超过 200 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 6 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 5%30%之间,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少于 50 个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

8、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 7 人,但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如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 载明,本章二十一条第三款不作表述。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

9、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或会员 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 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 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 (或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最长为 4 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 期一致。 ,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 7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

10、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 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 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含理事、常务理事) 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决

11、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项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 理事长、副理事长;第五项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 2 次会议,情况特 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 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8 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

12、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 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 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 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超过 30 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 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 会,无需拟定

13、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 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 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 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 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 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9

14、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 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 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 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 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 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5、。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 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 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 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0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须在选举前 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 起未逾 5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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