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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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 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 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 12 月 31 日前 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 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3、对年度内没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检测等业 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评价记录

2、的单位和个人不做评价。 三、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三、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 1、记录程序: (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的职能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 检查等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 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严格按照书面告知、录入、审核、公示等程序 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优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职能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优良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

3、录工作。 2、记录内容: (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 省、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以及同一项 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档案中。 (2)优良行为记录内容: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 良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3、适用范围: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综合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 为:住建部、江苏省政府或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州市政府或扬州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行业类综合表彰事项;外省(市)建设行

4、政主管部门或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表彰事项均不在优良信用评价记录申报范围内。 (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项目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 为:扬州市范围内承建项目获得的各类表彰事项,市外项目获得的表彰均不在优 良信用评价记录申报范围内。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在扬州 市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不良信用行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 报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能机构下发不良行为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 4、记录规则: (1)企业或个人因优良信用行为执行加分标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 受到的各种表彰或奖励,可重复累加,以相关部门的发

5、文为准。 (2)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优工程(不含专业国优工程) 表彰的,受表彰项目经理可连续在两个年度内申报该表彰事项。 (3)企业或个人在各类检查中因不良信用行为执行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 或个人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 超过 10 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 不超过 20 分。 (4)企业或个人因不良信用行为被各级城建监察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执法监察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扣分。 (5)企业或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主要是指 企业或个人在各级建设行

6、政主管部门针对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及 市场行为等方面组织开展的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中被通报事项, 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为准。 5、申报时间: (1)各类优良及不良信用行为内容的申报时间均以发文时间或行政处罚决 定书和不良行为通知单下发的时间为准,自当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各相关管理部门和职能单位应在文件(或不良行为通知单、行政处罚 决定书)下发后 20 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内容及时上报,同时应将书面材料抄送 该不良行为审核部门。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在优良行为相关文件下发后,对照评价标准,及 时将本企业及人员优良行为录入信息系统

7、,本年度信用信息申报工作截止后,系 统会自动关闭申报功能,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系统或漏报优 良行为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6、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将管理过程中发现 的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市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各地、 各部门信用行为的申报、审核、回退及超时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2)市外企业进入扬州地区承接项目时,必须到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 领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密码锁, 并及时将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相关资质资格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企业及人员的基础信息及时进行 审核。市城乡建设局各相关

8、职能部门在企业办理单个项目核验登记、人员备案、 信用手册、投标报名等相关手续时,应对其入库信息进行核查确认。 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和综合得分情况对其实行“绿、蓝、黄、红四 色通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 (1) “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施工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入围,监理企业和 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 法(扬建工200734 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标准。 (2)

9、“黄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其 信用等级情况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相应资质 类别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外市进扬企业则取消半年内在扬州承接相应资质 类别工程业务的资格。 进入“黄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黄 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半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黄牌”的注册结构 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半年内取消其签字权,不得参加勘察设计 合同人员备案。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相应 资质类别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

10、时建设单位 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对外市进扬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在扬州承接相应资质类 别工程业务的资格。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 分值为 20 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建设 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 应从严审查。 进入“红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红 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红牌”的注册结构 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一年内取消其签字权,不得参加勘察设计 合同人员备案。 (4)全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且根据规定采用综合评

11、估法评标的国有投资项 目(房建总承包项目和装饰装修专业项目) ,应当依据扬州市国有投资项目“三 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扬建工201428 号文)有关规定,实行“三合一” 综合评标办法,将企业及个人的年度信用评价成果全面应用于招投标工作中。 2、评优创先:2、评优创先:“绿牌企业和个人”在各类评优中应享有优先权;“黄牌、红牌 企业”不得参加综合性评优表彰 ; “黄牌、红牌个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表彰。 3、资质晋升:3、资质晋升:“绿牌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黄牌 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半年申报;“红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的推迟一年进行申报。 4

12、、日常监督检查:4、日常监督检查: (1)对“绿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优秀)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 查。 (2)对“蓝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良好)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 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一般)建立警示和提示系统,全市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 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 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对“红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较差)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列为

13、日常管理工作 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信用评价成果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 20 分的), 其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其进入红牌之日算起。 五、信用评价标准:五、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分为企业和个人,优良及不良,并按照各方主体进行分类编号,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1) 行为 类别 行为 类别 评价标准 代码 评价标准 代码 不良行为内容不良行为内容 不良行为不良行为 性质性质 扣分扣分 标准标准 A1-1-01 建设项

14、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1-0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1-0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1-0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 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 工许可证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1-05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

15、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 1 A1- 1 建设 程序 建设 程序 A1-1-0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 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16、分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 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 2 招 标发 包 A1- 2 招 标发 包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 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 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 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严重不良行为 -10 分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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