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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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个人 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个人 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個人所得税自主的納税申告弁法(試行)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一部、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 1 章总则第 1 章総則 第 1 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 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 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 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1 条個人所得税徴収管理一層強化、国税収収 入保障、納税者適法権益維持保護、納税者 自主的納税申告便宜図、自主的納税申告行為 規範化、個人所得税法及実施条例、税 収徴収管理法(以下税収徴管法。)及実 施細則他法律及法規関係規定基、弁法 制定。 第 2 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 (一)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 条個人所得税法納税義務負納税者、次掲 事由 1

3、 、弁法規定従納税申 告手続。 (1)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 (2)中国国内 2 所以上賃金 給与所得取得。 (3)中国国外所得取得。 (4)納税所得取得、源泉徴収義務者。 (5)国務院所定他事由 第 3 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 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 3 条前条第(1)号年所得 12

4、 万元以上納税者、 取得各種所得既個人所得税全額納付 否問、弁法規定従、納税 年度終了後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 。 前条第(2)号第(4)号事由納税者、 弁 法規定従、所得取得後主管税務機関対納 税申告手続。 前条第(5)号事由納税者納税申告方法、 具体的事由 基別途定。 第 4 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 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 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 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 第 4 条第 2 条第(1)号年所得

5、12 万元以上納 税者、中国国内住所、1 納税年度 中国国内居住 1 年未満個人含 。 第 2 条第(3)号中国国外所得取得納税者 、中国国内住所、又住所 1 納 税年度中国国内居住 1 年以上個 人。 第 2 章申报内容第 2 章申告内容 第 5 条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 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 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 1),并在 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 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 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 5 条年所得 12

6、 万元以上納税者、納税年度終了 後、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告表(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 納税者申告適用。)(附表 1 参照。) 記入、納税申告手続際主管税務機関報告 送付、個人有効身分証書写及主管税務機関報 告送付要求他関係資料同時報告送付 。 有効身分証書、納税者身分証、旅券、帰郷証及軍 人身分証書等含。 第 6 条本办法所称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 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 12 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

7、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 6 条弁法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 、納税者 1 納税年度取得次掲各種所 得合計金額 12 万元到達。 (1)賃金給与所得 (2)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 (3)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 (4)役務報酬所得 (5)稿料所得 (6)係権利使用料所得 (7)利息、配当及特別配当所得 (8)財産賃貸所得 (9)財産譲渡所得 (10)偶発所得 (11)国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経徴税他所得 第 7 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

8、项规定的免 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 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 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 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第 7 条前条所定所得、次掲所得含。 (1)個人所得税法第 4 条第(1)号第(9)号所定免税所得。 即、 省級人民政府、国務院部委員会及中国人民解放軍 軍以上単位並外国組織及

9、国際組織支給科 学、教育、技術、文化、衛生、体育及環境保護等分野 奨励金 国債及国発行金融債券利息 国統一規定従支給補助金及手当。即、個 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 13 条所定、国務院規定従支 給政府特殊手当、学士院手当及上位学士院手当並 国務院規定個人所得税納付免除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 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 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

10、定可以免税的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 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他補助金及手当 福利費、慰問金及救済金 保険賠償金 軍人転業費及復員費 国統一規定従幹部及従業員支発転勤費、 退職費、定年退職賃金、離休賃金及離休生活補助費 我国関係法律規定免税各国中 国駐在大使館及領事館外交代表、領事館員他人員 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国際条約又締結協議書 免税規定所得 (2)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 6 条規定免税 、中国国外源泉所得 (3)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 25 条所定、国規定従、 単位個人納付

11、、及個人納付基本養老保 険料、基本医療保険料、失業保険料及住宅積立金 第 8 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 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 1600 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 3200 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 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 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

12、、 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 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 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 或者每次收入的 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 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 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第 8 条第 6 条各種所得年所得、次 掲方法従計算。 (1)賃金給与所得、費用(毎月 1600 元)及附 加控除費用(毎月 3200

13、 元)控除収入額従計算 。 (2)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納税所 得額従計算。帳簿検査徴収実行場合、各 納税年度収入総額原価、費用及損失控除後 残額従計算。定期定額徴収実行場合、 納税者自主的申告年度納税所得額従 計算、又納税者自主的申告年度納税経 営額納税所得率乗従計算。 (3)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 、各納税年度収入総額従計算。即、請負経 営経営者実際取得経営利益請負 企業事業単位取得賃金給与性質所得加 従計算。 (4)役務報酬所得、 稿料所得及係権利使用 料所得、費用(各回 800 元又各回収入 20 )控除収入額従計算。 (5)財産賃貸所得、費用(各回 800 元又各 回収入

14、 20 )及修繕費用控除収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額従計算。 (6)財産譲渡所得、 納税所得額従計算 。即、財産譲渡収入額財産原価並財産譲渡 過程納付税金及関係合理的費用控除 後残額従計算。 (7)利息、配当及特別配当所得、偶発所得並他所 得、収入額全額従計算。 第 9 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 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 报表(见附表 2-附表 9) ,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 9 条納税者、第 2 条第(2)号第(4)号所得取得 場合、規定従相応納税申告表(附表 2 附表

15、9 参照。)記入、主管税務機 関対報告送付、同時主管税務機関報告送付 要求他関係資料報告送付 。 第 3 章申报地点第 3 章申告場所 第 10 条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 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 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 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 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 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

16、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 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 10 条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納税者納税申告場所 、次。 (1)中国国内任職又雇用単位有場合、 任 職又雇用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 (2)中国国内 2 所以上任職又雇用単位有 場合、 1 所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 選択、固定対申告。 (3)中国国内任職及雇用単位有場合 、年所得項目中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又企 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以下生 産経営所得総称。)有、 1 所実際経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 (4)中国国内任職及雇用単位有場合 、年所得項目中生産経営所得有、戸 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中国国内 戸籍有戸籍所在地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 地一致場合、 1 地方主管税務 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中国国 内戸籍有場合、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 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 第 11 条取得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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