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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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个人 所得税法新规定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个人 所得税法新规定 2、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 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3、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C、珠地税发2005378 号C、珠地税发200537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 市局经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

2、下: 1、 广东省地税局摘转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粤地 税发1999129 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暂继续执行。 2、对地方政府发放的招商引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珠地税函2003186 号文 明确:“在省局未明确之前,市局同意你局意见,对获得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奖金的人员, 统一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不再执行,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3、对既是公司员工又为公司股东的个人,将公司奖励或分配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 产经营的,不再按粤地税发1999163 号文的规定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

3、税。 4、对在职教师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4 号D、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4 号 生效日期:2006-01-01生效日期:2006-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4、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

5、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6、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 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7、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

8、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 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9、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 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 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 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 计算、分月预缴的方

10、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 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

11、汇管理机关规定 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 号)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 学化、精细化,不断

12、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 称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 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 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税源的源泉管理、 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 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

13、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 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 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一)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 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二)非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

14、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 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三)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 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 纳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的档案内 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

15、济类型、行业、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 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 、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重点纳 税人。 (五)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 、性 别、出生地(中、英文) 、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 、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 、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 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 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 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

16、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 、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 英文) 、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 、是否重点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二)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六)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七)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 的实际,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 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 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第九条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 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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