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收益管理 】中低收入户家庭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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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收益管理中低 收入户家庭补助项目 财务管理收益管理中低 收入户家庭补助项目 一、中低收入戶家庭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一、中低收入戶家庭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 (一)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1.補助對象: (1)年滿 4 足歲 (89 年 9 月 2 日至 91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 者)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之 3 歲幼童(91 年 9 月 2 日至 92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 (2)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 2.補助金額: (1)凡幼童為符合上列年齡及條件並實際就讀公立或已立 案私立幼稚園(列冊低收入戶除外) 者,每生每學期補 助新台幣最高 6,0

2、00 元整。 (2)惟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惟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 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 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 度。度。 (二)第 3 階段扶持 5 歲弱勢幼兒(一般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及早 教育計畫-學費補助: 1.補助

3、對象:年滿 5 足歲(89 年 9 月 2 日至 90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 者)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及依相關法令規定緩 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 2.補助金額: (1)公立幼稚園:每生每學期補助最高新台幣 2,500 元整。 (2)私立幼稚園:因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幼稚園每生 每學期補助最高新台幣 10,000 元整。 備註:上列第(二)項補助僅限滿 5 足歲(89 年 9 月 2 日至 90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 者)及依相關法令規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 可請領【托教 補助學費補助】二項補助,但已請領相關補助或學費減 收數高於本項補 助額度時,則不得重複補

4、助或依規定補足差額,餘 3-4 歲 (90 年 9 月 2 日 至 92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者),幼童僅核撥【托教補助】 經費 (不含學費)。 二、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審查條件:二、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審查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 倍者。(95 年為新台幣 13,815 元)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新台幣 650 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 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 15 萬元。(有利息所得者,請另檢 附存簿近 2 個月內金額影本供審)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

5、值,以 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 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流程:三、申請流程: (一)由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經公所初審,本府教育局複審後,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資 格者,本府將核發該名幼童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 , 並依條件核撥補助款予家長。 (二)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 , 核定有效期限為一年度 (即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舉凡第 1 次申辦者或每年度 年初重新審查時(即每學年度下學期) ,請民眾於規定期限 內(即 1 月 1 日起至 2 月 28 日)檢附下列 1-7 項文件供審, 資

6、格符合者分 2 學期核撥(第 2 次請領時僅須證明就讀事 實),如下年度欲再申請該項補助者,須重新檢具相關表件 再行審核認定。 (附件一【申請流程表】 )P.3 (1)臺北縣 95 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 5 歲弱勢 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 (表件一)P.5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全戶戶籍謄本 (4)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註冊繳費收據正本 (6)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與領款收據者相 同)(表件二)P.6 (7)印領清冊(表件三)P.7 (三)若民眾未於當年度年初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者,則請於當年 度第 2 次核撥時,於規定期限內(即 9 月 1

7、 日至 9 月 30 日) 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檢具上項說明 三、 (二)中所列(1-7 項)證明文件供審,並各鄉鎮市公所 承辦人在申請表上未申辦(第次新申請) 處打 v,符合資 格者仍核發當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 ,但僅適 用 1 次,如下年度欲再申請該項補助者,須重新檢具相關表 件再行審核認定。 (四)本(95)年度已申辦並經審查符合中低托教補助資格者: 1.即 95 學年度優先入園及已請領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托教 補助者,不須再重新資格審查。 2.請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在申請表上已申辦處打 v, 並註明 該幼童已核定日期及文號。 3.僅須檢附下列 1-4 項文

8、件證明就讀事實,並向該幼童戶籍 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如經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後, 再送本府教育局辦理複審作業。 (1)臺北縣 95 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 5 歲弱勢 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 (表件一)P.5 (2)註冊繳費收據正本 (3)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與領款收據者相 同)(表件二)P.6 (4)印領清冊(表件三)P.7 四、辦理期限:四、辦理期限: (一) 受理民眾申請期間:各鄉鎮市公所自本(95) 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開始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二)各鄉鎮市公所初審期間:自本(95)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並請於

9、 10 月 15 日前逕送本府教育 局幼教課(含公文)辦理複審作業。 (三)本府教育局複審期間:自本(95)年 10 月 16 日起至 10 月 31 日 止。 為優先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補助名額,謹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 於截止收件次上班日前(即 10 月 2 日),先行將初步審核其經濟條 為優先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補助名額,謹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 於截止收件次上班日前(即 10 月 2 日),先行將初步審核其經濟條 件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名單確認無誤後核章傳回本局,以利先件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名單確認無誤後核章傳回本局,以利先 行統計(附件二 95 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 5 歲弱 勢

10、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初審符合資格統計表)。P.4 行統計(附件二 95 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 5 歲弱 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初審符合資格統計表)。P.4 【附件一】 臺北縣政府辦理優先入園暨幼童托教補助及扶持 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申 辦作業流程 年齡別 34 足歲5 足歲 已申請優先入園未申請優先入園 補助條件 第一次入園時 (學年度開始時 滿 34 足歲者) 前年度已申辦 下年度重新申辦者 前年度未申辦且 於當年度第 2 次 才申辦者 就讀公幼 因公幼供應量不足 而就讀私幼者 一般生或抽籤 就讀公幼 因公幼供應量不足 而就讀私幼 托教補助 $6,000 托

11、教補助 $6,000 托教補助 $6,000 托教補助 $6,000 補助項目 金額 托教補助 $6,000 托教補助 $6,000 托教補助 $6,000 學費補助 $2,500 學費補助 $10,000 學費補助 $2,500 學費補助 $10,000 申請期限 (當年度) 9/19/301/12/289/19/301/12/289/19/30 民眾於 1/12/28 間持相關申請資料,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中低收入戶優先入園 2.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及扶持 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教育計畫學費補助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文件, 初審其經濟條件符合之中低收入家庭資格

12、名單, 確認無誤後核章, 請於 3 月 1 日先行回傳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初步審核名單。 (遇假日順延至次個上班日) 各鄉鎮市公所審查民眾申請文件,並於 3 月 15 日前初審完畢,並逕送臺北縣 政府(教育局)複審。 (公所初審時間:3/13/15) 第一階段初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 人或退件。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受理各公所檢送申請 案件,於 3 月 31 日前複審完畢。 (縣府複審時間:3/163/31) 第二階段複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本府函知申請人。 14/14/30 由縣府主計室審查、撥款。 2縣府核發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公文,並副知公所。 3縣府

13、函知各鄉鎮市公所 補助經費已另案撥付,請轉知各符合資格家長。 45/15/15 縣府當年度(次學年度)優先入園身分認定公文通知。 民眾於 9/19/30 間持相關申請資料,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各鄉鎮市公所審查民眾申請文件,並於 10 月 15 日前初審完畢,並含公文逕送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複審。 (公所初審時間:10/110/15) 第一階段初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 人或退件。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受理各公所檢送申請 案件,於 10 月 30 日前複審完畢。 (縣府複審時間:10/1610/31) 第二階段複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本府函知申請人。 111/

14、111/30 由縣府主計室審查、撥款。2縣府函知各鄉鎮市公所補助經費已另案撥付,請轉知各符合資格家長。 下 半 年下 半 年 上 半 年上 半 年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文件, 初審其經濟條件符合之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名單, 確認無誤後核章, 請於 10 月 1 日先行回傳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初步審核名單。 (遇假日順延至次個上班日) 臺北縣 95 年度中低收入家庭臺北縣 95 年度中低收入家庭 幼童托教及扶持 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幼童托教及扶持 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 申請表申請表 受理機關:_公所受理機關:_公所 已申辦已申辦並經審查符合中低托資格者(95 學年度第

15、 1 學期優先入園或已請領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托教補助者)核定日期及文 號:_ 核定日期及文 號:_ 未申辦未申辦(本年度第 1 次新申請)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人幼童 姓名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分 證 字號 與幼童之關係 出 生 日 期 年月日 (白天) (晚上)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幼 稚 園幼 稚 園 名稱名稱 聯絡地址 幼 稚 園 聯 絡 電 話 幼 稚 園 聯 絡 電 話 【表件一】【表件一】 備註 是否年滿 5 足歲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者 是否已請領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 是否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 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

16、殊境遇婦女子女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 托育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托育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 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 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檢 附 證 件 1.社會救助調查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註冊繳費收據正本 5.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與領款收據者相同)(表件二) 6.印領清冊(表件三) 1.己申辦己申辦經本(95)年度審查符合優先入園資格或已請領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托教補助者, 請檢附 4.5.6 文件請檢附 4.5.6 文件;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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