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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个人 所得税相关文件汇编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个人 所得税相关文件汇编 劳动法律法规必读系列 版本:ARev.1 (2011-08-31 初版)(2011-08-31 初版) CompliedByJungWong Email: 目录目录 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 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1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 宣传口径的通知
2、16 规范性文件 20 财税 20 财税199710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 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 财税19992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财税200315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通知 22 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23 财税2008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5 财税2
3、008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5 财税20086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6 财税20088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7 财税200813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 27 财税20081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8 财税20081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28 财税2009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财税2009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财税20097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30 财税200911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 免税政策的通知 31 财税200916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2 财税201070 号-财
5、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 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7 财税201094 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9 财税2011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 40 国税 40 国税发199812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40 国税函200538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 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42 国税函2006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43 国税函2006902 号-国
6、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3 国税函20071030 号-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 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45 国税发200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的通知 45 国税发20081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46 国税函20087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 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46 国税函20088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47
7、国税函200897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 率问题的通知 47 国税发20091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 通知 48 国税函2009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 52 国税发200946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4 国税函2009639 号-国家税务总避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57 国税函200969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57 国税便函20105 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
8、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稿的通知 59 国税发20108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65 国税函201023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 题的通知 68 国税发20102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 问题的公告 69 国税发201054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70 国税公20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 72 国税公20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的公告 73
9、国税公20112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73 国税公20114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问题的公告 74 国税发2011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 知 74 国税函2011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78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0、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11、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 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 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2、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 率表附后)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 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 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13、,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 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4、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 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
15、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 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 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
16、中扣除已在境外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 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 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 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 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 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