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投资管理 】全国各地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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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全国 各地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全国 各地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 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 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 50 人。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 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

2、营范围为 : 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 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符合合 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并在变更后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 可以按照本办法向自治区金融办 申请备案。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

3、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权投资企业 (含公司制和合伙制) 的注册资本 (协议募集资金总额) 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 于 2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 币。 (四) 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 公司

4、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 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 姓名、简 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尚 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 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 应于当日 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 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 及

5、时向其股东或 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 资料同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 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 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 应当存于银行, 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 收益类证券和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九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 依法可采取 “先分后税”的方式, 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

6、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 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 经自治区 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执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 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

7、优惠政策,执行 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 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 分享部分的 70%。 (二) 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 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 付。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 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

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 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 以及合伙人转让股 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五) 各开发区可以制定其他办法,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人员所作的 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方式由各开发区与相关企业和个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股东、 合伙人的奖励, 在每年 的第一季度内执行。每年初由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 心收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形成奖励建议,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核。经自 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各开发区向有关企业及股东、合伙人拨付奖励资金,并 将奖励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9、备案。 第二十三条由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牵头组建“新疆股权投资 企业服务中心”,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公司化管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类 企业的落户、运营、投资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务。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提供专门场所, 创造优良的办公环境和条件, 吸引股权 投资类企业集中落户和办公。 第二十四条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事项包括: (一) 受托办理企业注册、申请备案、税务、政府奖励等手续,以及为企业 日常营运提供代理服务。 (二) 建立企业或项目推荐制度。收集自治区优势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信 息,定期推介,优先向在自治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 (三)建立服务网站,及时

10、收集和发布各类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平台。 (四) 建立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行业协会 的授权委托,收集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权益。 第二十五条支持在自治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利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 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新疆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拍卖转 让,搭建企业、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条为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吸引更多直接投资,自 2010 年起,自 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 2000 万元的专项资金, 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 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要提供政策性 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

11、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 服务创新等。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外资股权投资类 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 治区发展;研究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中西亚国家项目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鼓励商业银行在自治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 并购贷款业 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依法投资 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今后出台有关支持新疆发展的规定, 股权投资类企业适用的, 按照从优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

12、2005 年 39 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 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 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 新金函201087 号 自治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为加快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 2010187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发展, 现就有关操作问题解释并通知如下: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

13、迁入我区,是指我区以外的企业,为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 新疆跨越式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政策,将企业迁入新疆,并将法定工商注 册地变更至暂行办法第 4 条规定的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迁入我区的公司制或者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备 案条件的,2010 年至 2020 年,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鼓励政策,按照暂行 办法第 21 条的规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三、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 70%以上由自然人

14、持有且自 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执行中央下发的中发20109 号 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092 号) ,2010 年至 2020 年,纳入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类企业和重点鼓励类产业,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 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 后,不再给予暂行办法第 21 条第(二)项规定的财政奖励。 四、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按照自治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 (新工商企登

15、【2010】172 号)办理。 迁入的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 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 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五、各开发区与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签订协议时,约定的优惠政策应当符合 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 经营范围不符合暂行办法第 2 条、第 9 条规定的,不得注册为股权投资类企 业并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六、 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时,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应当提供高效服务。 迁入企业需要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应当及时协助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提交证明文件。

16、七、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 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 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 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 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 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 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可采取先分后税 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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