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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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 企业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 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 要事项, 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 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 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 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 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 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 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 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

2、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 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 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 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 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 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 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

3、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企业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 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 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 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九条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 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

4、企业及 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 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 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 入) ,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 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 最高不得超过 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 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 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

5、 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 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 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 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 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 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六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 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 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

6、以上的房屋、 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 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 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 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 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 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 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

7、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 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 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 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 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 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 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 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

8、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 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 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 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 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 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 成本

9、。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 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 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 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 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 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 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10、出的固定资 产。 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 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 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 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

11、旧年限(或规 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 3至 5确定, 个别企业某些 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 3或高于 5的, 由企业自主确定, 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 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 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 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年折

12、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2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净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 到期前 2 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季折旧额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4 月折旧额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12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

13、法,在开始实行 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 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 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 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现金资产 第三十一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 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 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 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 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

14、等,按照规定程 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 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 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 中支付。 第五章放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 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 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 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企业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 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

15、价,利息和手续费 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 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 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第三十九条企业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 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企业收取的租赁收入 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企业在办理租赁业务 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企业要认真查明 原因。有

16、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企 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 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 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 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 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 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第六章证券及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 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 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企业对外投资不得挤占 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 认的金额计价。 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 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 利或应计利息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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