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公地悲剧”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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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国有企有企业业的的“公地悲公地悲剧剧”问题问题浅浅析析 经济学的“公地悲剧”理论来源于1968年哈丁(Garrett Hardin)教授的公地的悲剧一文:“公地”(commons)制度 是英国当时的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 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然 而,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 数量,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因过度放牧而成 了不毛之地。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就是说个人在决策时只考虑 个人的边际收益大于等于个人的边际成本,而不考虑他们行动 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最终造成一个给予他们无限制放牧权的经 济系统失败和崩溃。哈丁教授从

2、作为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角度 指出,人类过度使用空气、水、海洋水产等看似免费的资源, 必将付出无形而巨大的代价。 美国布兰迪斯大学(Brandies University)国际经济和金 融学院的加里 杰弗森教授(Gary H. Jefferson)认为并非只 有自然资源才能成为“公地”,公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决定资产 使用方式的产权结构,如果某种资产的产权安排决定了很多人 都能不同程度地使用这种资产,那么这种资产就具有公地的特 性。杰弗森教授把公地经济定义为一种由若干层次产权没有完 全界定清楚的经济主体构成的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产生了 大量的寻租行为,从而使经济体系失效和失败。杰弗森教授从 三个层

3、面来界定产权结构,一般来说,随着经济发展,产权先 在个人层面上界定清楚,然后在企业层面上界定清楚,再后在 更高层的经济组织(如财政、金融体系等)上界定清楚。他指 出,在转轨经济国家,当底层经济机构的产权已经界定清楚 时,上一层经济机构的产权常常尚未完全界定清楚,因此低层 机构就会过度消耗上一层机构的资源,形成资源层层空洞化。 大部分有关“公地悲剧”问题的研究都是从最高层面的经 济组织(政府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国家财政、金融体 系等)来着眼,而忽视了中层企业层面的公地经济现象的研 究。这主要的原因是从欧美等国家研究者的角度来说,企业层 面的产权界定是非常清楚的(起码社会主流企业的产权界定是

4、 清楚的),很少存在个人层面上的对企业资源的过度消耗,因 此在企业层面上“公地悲剧”问题不是很显著。然而,我国的 实际却不同于欧美国家,作为社会主流企业的国有企业一直就 存在的严重的产权归属和界定问题。改革我国传统工业企业的 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的现代企 业制度,一直是我国工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企改 制指导的现代企业制度16字方针中首要的问题就是“产权明 晰”。我国已上市的A股公司1000多家,大量改造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真正按照产权明晰,责 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来运作的企业并不多。许多股 份公司的法人资产权益不完全,政府

5、没有能够行使退出权,一 些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人乘机进行化公为 私的努力。因此,我国企业层面的“公地”问题是非常显著 的。 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地悲剧”问题就源于个人层面的产权 关系(包括所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清晰而企业层面 的产权关系不完全清楚,造成的个人层面过度消耗国企资源使 得企业资源和经营管理低效甚至失效。 我国国有企业是一块人人可以并且伸手的公地,其“公地悲 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管理层的“公共牧地”现象。国企管理层包括国家及国 家有关机构(不同的机构)委派(或选举)的名义上是代表国 家利益但实质上却代表不同利益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经 理、党委书

6、记、副经理、纪委书记、职代会负责人。上级部门 (国家代表)也是有选择的给予管理层部分权利(并非符合现 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的选择),管理层其他人员各自拥有不一致 和不完整的责、权、利关系。由上述理论分析,管理层清晰的 个人(或者利益团体)权利关系和企业不清晰产权(包括不完 整、不一致的权、利关系)必然导致企业的“公共牧地”现 象。企业管理层各利益主体(各领导人)会通过“博弈”(合 作博弈以及不合作博弈)共同来抢占企业资源。例如,企业人 事管理的“公地”问题,国企很普遍的存在干部任用的平衡现 象和拉帮结派现象,经理人员任用自己需要的人员占有某些位 置,而拥有干部管理权(党管干部)的书记也需要任用自己

7、需 要的人员占用某些位置,其他管理层负责人也要平衡,博弈 (合作或者不和作博弈)的结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就成为了 “公地”,其悲剧就是人员冗余、人浮于事、互相制肘、管理 低效率。同样,国企的财、物管理方面也存在“公地悲剧”, 管理层分别对企业财、物资源的抢占(各把一摊、各管一方, 互相不买帐,缺乏有效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机制)使得企业资源 过度消耗,资源整和利用率低效,部门沟通协调成本加大,从 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2、作业层的“公共牧地”现象。由于企业层面的产权关系 的不明晰而带来的企业各层级责、权、利的不一致和不完整, 在作业层就是表现在生产资源(设备、材料)以及作业人员对 必要作业时间(

8、劳动生产率)的过度消耗上,具体的说就是作 业层的浪费和偷懒,使得企业的生产资源(包括劳动时间)被 作为“公地”,造成我国国有工业企业长期难以解决的高成 本、低效率问题。也就是说作业层只考虑到个人的边际收益大 于等于个人的边际成本,而不考虑他们行动所造成的企业成本 的“公共牧地”现象。例如:国有企业中,企业物料浪费严 重,工作人员出工不出力等;还如一些内部控制人(如采购人 员)通过拿回扣、讲排场等追求额外货币性收益与非货币收益 的方式,改变了成本承载的主体,即在总成本并不能减少的情 况下,找到可以减少自己成本付出而又不对其后果付费的成本 转嫁途径,从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3、

9、企业外部因素的“公共牧地”现象。企业外部因素包括 上级主管机构,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以及国有 企业的相关业务协作单位。外部诸因素仿佛视企业为一个可以 随意放牧的典型的公地,可以获取各种非正规的利益,从而使 企业资源受到损失。且不分析外部诸因素行为的合法性,究其 大量国企的财产资源成为外部因素“公地”的原因,比较私人 企业分析就会发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企产权的不清晰以及 其导致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不完整和不一致。使得上 述外部因素更容易把国企而不是私企作为“公地”来随意捞取 好处。 综上分析,国有企业的“公地悲剧是因产权不清所引起的 资源过度消耗问题。要防范国企“公地悲剧”问

10、题,关键就要 要做到“产权明晰”。 从前面所谈的公共牧场(自然资源)来分析,假设某一块 地属于100户居民的共同体所共有,而该居民共同体中的某一成 员突然在这一块地里放牧了比其他同乡多一倍的牲畜,那么, 他给共同体每个成员所造成的损失是微乎其微的(每一户所受 的损失为1/99),然而他从中获得的利益却非常大(营业额增 加了一倍)。人们本来可以召集一次全体会议,告知违章者不 应该在牧场上放牧比别人多一倍的奶牛,但是这样做实际上并 不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每户的损失不过1/99),而且这 种做法代价太高,所得收益与成本相比起来太小,因此最终会 发生“公地悲剧”。而假定其中一户拥有20的股份,其他

11、99 户共拥有80的股份。这时情况就可能大不相同了。如果一项 维持秩序的工作需要花费10元钱,而它给社会给带来的总收益 是100元,这在原来的情况下也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如果任何一 个村民进行这项工作,他最后收回的只有1元(每人只拥有1 的份额),收益远远低于其成本。当然我们仍然可以考虑有人 召集全体会议来协商成本的分摊和收益的分配,那样做的交易 成本和先前是一样的昂贵。但现在有了股权集中的形势,情况 就不同了。由这个大户出资提供这种秩序服务,虽然他并不能 得到全部的收益(其中有80被“搭便车者”免费享有),但 是他实际收益20元,也足以补偿其成本并且还有盈余。至于他 能否以服务费或别的什么方式

12、从其他居民那里收取一些补偿, 那取决于他的谈判能力以及为此而付出的谈判费用。但无论如 何,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财富的集中使原本无利可图的事 情,现在变得有利可图了。这是克服集体行动中“公共物品” 供应不足,避免“公地悲剧”的一个十分便捷的办法。 国有企业的“公地”问题正如上述例证一致。在国企中, 全民所有的产权并不能清晰的反映出每位成员的所拥有的具体 数量,这对管理层和作业层是一致的,甚至还比上述事例的股 权结构更模糊(上述至少每户成员清楚的知道自己占有公地的 一股),因此,国有企业资源被“公地”化给管理层和作业层 是带来的个人损失几乎同样的,(只是管理层比作业层更多一 些管理责任的损失),避

13、免“公地”化给他们带来的利益也是 一致的(比如说不满足政府机构不合理的吃拿卡对企业获得的 收益对管理层几乎没什么利益),而管理层却要付出远远超过 作业层的成本(例因拒绝吃拿卡要所造成的人际关系、权力等 损失要远远大于作业层)。因此,不清晰的产权和责、权、利 关系不能避免国企“公地悲剧”。 同样,结合上例分析,如果企业管理者拥有明晰的并且比 其他产权占有者更多的产权或者责、权、利关系,那么,因避 免企业“公地悲剧”而带来收益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就大于所花 费的成本,而且,这种成本部分上还可以分摊到其他所有者身 上,因此企业管理者会尽力防止来自管理层、作业层、以及外 部因素的企业“公地”趋势,避免“公

14、地悲剧”。同时还会不 断的增加投资(管理和资金)以增强企业(“公地”)的生产 力。 最后,借用卢梭在十八世纪提出的关于富人统治的逻辑, 进一步强调产权明晰和调整产权结构对避免“公地悲剧”的决 定性作用。卢梭写道:“富人对自己财产的每一部分都是敏感 的,要使富人受损失,那是极其容易的事;因此富人对自己的 财产必须采取一些安全的措施;总之,我们认为一种制度,与 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 的,这才是比较合理的。”这里的富人,我们用来代表产权结 构中拥有更大股份的人。无论如何,产权体系的明晰、结构的 科学化比起给“公地”修筑篱笆墙或者设置什么进入障碍之类 的办法来说,是克服企业层面上“公地悲剧”的一个十分便捷 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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