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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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简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简表 企业会计制度 税收法规 项目 处理规定 依据 处理规定 依据 (1)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应予实际收 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 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会 计 制 度 (下同) 第 16 条第 2 款 计入收入总额 暂行条例第 5 条 (2)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 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 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 16 条第 3 款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扣除办法第 6 条第 3 款 短期投资 (3)投资收益的处理(参见长期投资) (

2、1)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 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 20 条第 4 款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 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 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可以扣除 扣 除 办 法第 55 条 (2)领用发出计价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 第 20 条第 3 款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流程 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 用 扣 除 办 法第 11 条 (3)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 净值孰低计量, 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 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 20 条第 5 款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存货跌价准备金 扣除办法第 6 条第 3 款

3、 存货 (4)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原材料,按实 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 借记“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 “原材料”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转出)等科目 会计科目 使用说明 原材料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 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 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实 施 细 则第 55 条 (1)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按应享有 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 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 22 条第 4 款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 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 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 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

4、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 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 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 所得的实现 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 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 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国税发 2000118 号 第 1 条第 1款 国税发 2000118 号 第 1 条第 3款 国税发 2000118 号 第 2 条第 2款 (2)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 第 105 条 第 3 款 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 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 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 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发 2000118 号

5、 第 2 条第 3款 (3)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 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所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 24 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 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扣除办法第 6 条 (4)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摊销 第 22 条第 2 款 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注: 股权投资差额 属于商誉的一种 形式,借差为商誉,贷差为负商 誉) 扣除办第 24 条 长期投资 (5)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 22 条第 3 款 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 对

6、外投资,应按公允价值销售非 货币性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 2000118 号 第 3 款 (6)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 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 23 条第 2 款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 施 细 则第 21 条 (1)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 值的,应当根据调整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 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 36 条 (2)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 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 修理费,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 采用待摊方式的, 应当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 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

7、关的成本、费用 第 38 条 (1)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 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 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 内平均摊销。 (3) 固定资产修理如果符合税法 规定的 3 个条件应视为改良支出 扣 除 办 法第 31 条 (3)房屋建筑物应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 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 年数总和法、双倍余数递减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

8、消耗方式 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 残值 第 34 条 第 36 条 第 36 条 第 36 条 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接受捐 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对特 殊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 或采加速折旧方法 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 限: (1)房屋、 建筑物为 20 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 生产设备为 10 年;(3)电子设备 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 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 工具、 家具等为 5 年 扣 除 办 法第 24 条 扣 除 办 法第 26、27 条 扣 除 办 法第 25 条 固定资产 (4

9、)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 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 42 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 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扣除办法第 6 条第 3 款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 能够对外销售的 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 或转为库存商品时, 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 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 31 条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 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 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国税发 1994132 号 (1)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 资产, 应

10、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 账 第 80 条第 1 款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 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 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实 施 细 则第 32 条第 1 款 (2)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购入 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第 43 条 第 44 条 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扣 除 办 法第 24 条 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 49 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 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扣除办法第 6

11、条第 3 款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 款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非现金 资产清偿债务的,以债务转为资本的,以修改其 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 以其差额作为资本 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 70 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因债权 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实施细则第 7 条 应付债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 可转换公司债券账 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额, 减去支付现金 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 74 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因债权 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实施细则第 7 条 (1)工资、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会计制度规 定通过应付工资

12、科目核算, 同时计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科目 第 101 条、 第 104 条 按照计税工资、工效挂钩、提成 工资、据实列支等四种方法税前 列支 扣 除 办 法第 20 条、第 21 条 应付工资(2)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经费、 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应付工资的一定比 例提取 第 101 条 分别按照允许扣除工资总额的 14%、2%、1.5%计算扣除,允许 扣除的工会经费还需出具工会 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3 款、国 税发199886 号 、 国 税函 2000678 号 收入 ()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 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会计科目 使用说明 主

13、营业 务收入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 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 一张销售发票外注明的,可按折 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 税 函 发 1997472 号 () 补贴收入: 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 以及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 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计入补贴收入 会计科目 使用说明 补贴收 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 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 199474 号 (3)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 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

14、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 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 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 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 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 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 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 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 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 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 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额。 国税发 200345号第 2 条 (4)技术转让收入 会计科目 使用说明 其他业 务收入 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技术转让净收 入在 30 万元以下

15、的, 暂免征收所 得税 财工字 199641 号 (1)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 第 104 条 扣除标准: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 不超过销 售收入净额 5,超过 1500 万元 的不超过 3 扣 除 办 法第 43 条 (2) 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 坏账准备金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 18 条第 5 款 第 53 条 与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范围相同 国税发 200345号第 8 条 (3)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 104 条 第 2 款 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办法第 6 条 (4)研究与开发费 第 104 条 第 2 款

16、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 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以上 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 应纳税所得 国税发 199949 号 (5)总机构管理费 第 104 条 第 2 款 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 人,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 2% 国税函 1999136 号 (6)无形资产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 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 过 10 年 第 46 条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 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 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实 施 细 则第 23 条 (7)开办费摊销: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 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 然后在企业开始生产经 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第 50 条 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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