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强行平仓受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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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交易强行平仓受损案信用交易强行平仓受损案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4年10月,齐齐哈尔市股民王某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 龙华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券商)开户透支炒股。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 某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王淑华在证 券营业部炒股时累计透支19万元。股票走低时,经过证券营业部7次 强行平仓,王某仍剩9万余元没能偿清券商的透支款,而此时王某13 万元股本经券商强行平仓后亦所剩无几。自1995年7月18日至9月21 日,该券商分7次将王某23920股股票强行平仓。自1997年11月26 日,该券商又将王某11760股上海石化股票冻结,至今已经6 年。

2、 2001年7月,王某起诉券商。 二、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平仓并冻结股票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赔偿其强行平仓等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共计60万元。并解除被 冻结的股票帐户。 被告认为自己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按平仓价与起 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原告返还未偿还 的透支款95197.47元。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属证券经营机构, 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买卖证券。证券营业部无权未经股民同意,擅 自将股民的股票强行平仓。由于证券营业部的侵权行为,致使股民

3、王 某丧失了在更高价位卖出股票从而获得更高利润的机会。 自1997年11月26日起,王某在炒股时,其微机就出现了“您已被限 制,不能使用自助终端”的警告。认为,券商证券营业部非法冻结股 民账户和股票,侵犯了股民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 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的原则,对侵权造成的后果可以要求 侵权人给予赔偿或要求其恢复原状。券商证券营业部无权采用强制手 段收回透支款,其对股民王某股票强行平仓和冻结股票账户的做法系 侵权行为,因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券商证券营业部应予以赔 偿。 强行平仓损失应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按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 最高价之差50计算

4、,送股损失按除权交易日该股票平均价计算;冻 结账户损失按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的50%计算。 还认为券商应返还其应得的股票分红、送股收益。股票是记载持有人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股民从购买某种股票之日起,就在法律上成 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王某的股票如不被券商强行侵权平仓,应享有 股本送股、分红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无论该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 如何变动,都不影响持股股东应享受的送股、分红等必得利益 据此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王淑华强行平仓损失400841元,送股分红损 失276000元,冻结账户损失20580元 而且券商所提的95万元透支款,实际是券商多次反复平仓造成的 “窟窿”,事实上这95万

5、元债务不是原告自己炒股票失误造成的损 失,而是证券公司反复低价平仓造成的。券商在每次强行平仓的同 时,高额利息、佣金、印花税都收在原告的账下,这是95万元透支 款形成的原因。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券商与股民之间的平仓之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留下的特殊历史问题。股 民的透支行为是强行透支行为,券商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有权 对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股民收回透支款。这种收回透支款的方式就是强 行平仓,这种防范风险的行为方式是由证券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不存在侵权问题。平仓也给券商带来了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一旦股民 无力偿还透支款,这个损失就得由券商承担。 另外原告还欠被告透支款95

6、197.47元,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 还认为,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 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 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 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一审判决按平仓价与起诉 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词】 针对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的上诉,2003年 8月20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 证券营业部强行将王某的股票平仓和冻 此文共有6 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结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已构 成侵权。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某股票交易提

7、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 支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 无效。在双方合意透支股票交易行为中,证券营业部与王某之间存在 借贷关系,而在股票进入王某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时,该股票所有权 即归股民王某所有,王某与证券营业部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并不影响 王某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股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证券营业部在王某 透支买入股票后,未经王某同意,无权将其股票卖出。证券营业部利 用其掌握股民股票账户的营业优势,擅自出卖王某的股票,其行为构 成侵权。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在股民王某与券商证券营业部之间进行的无效 透支交易活动中,证券营业部应负主要责任,应对强行平仓给王某造 成的损失

8、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价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 变化,且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 的侵权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 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 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然而,由于王某与证 券营业部的合意透支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无效,双方对造成的损 失均有过错,而主要过错在券商证券营业部,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双 方可按7 3比例分担平仓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按被强行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 差的50%计算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并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在

9、审理时认为:依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实现持有人股票交易 经营权的前提是股票持有人的交易账户不受他人侵犯。证券营业部冻 结客户账户,侵犯了客户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 民对股票所行使的交易经营权。因此,证券营业部将王某账户内股票 以锁仓形式禁止其从事股票交易,是对王某股票财产权的侵害,应赔 偿王某冻结股票的损失。由于证券营业部长期冻结王某的股票账户, 使其丧失股票交易的赢利机会,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按冻 结股票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价差的50%计算确定冻结账户损失 为2058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因此做出判决:证券营业部应赔偿王某被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被 冻结股票账户所

10、造成的损失共计38359.79元。由于王某尚拖欠证券营 业部透支款本金95197.47元应返还。两项相互抵销后,王某应返还证 券营业部透支款5.6万余元。解除王某被冻结的股票账户。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民和卷商信用交易,卷商为维护自己利益强制平 仓从而产生的一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部分股票强制平仓, 并以透支款尚未结清为由冻结原告的股票,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 损失。被告则认为其有权对原告透支购买的股票强制平仓,并提出反 诉要求原告偿还尚未付清的透支款。本案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 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信用交易的法律效力。另一个是强制平 仓的法律问题,包括强制平仓是否构

11、成侵权、平仓的损失如何计算、 责任如何划分。还有就是有关赔偿的一些问题,如冻结的股票的损失 如何赔偿,该不该赔偿分红、送股受益等。 一、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信用交易的利弊分析。 信用交易一般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 其他入抵押等担保,由证券商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进行融券和融资交 易。 融资就是客户提供一定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股票,也称买空, 其实是在做无本生意。比如你看好某家公司的股票,认为它会上涨, 可是却没有足够的钱来投资,于是就向证金公司或券商借钱先把股票 买下来,等到股价上涨时再把股票卖出去。买进的股票须寄放在证金 公司或券商处做保证,而你需向卷商缴

12、纳一定的利息和手续费。 比如你有资金10万元,购买每股100元的A股票1000股,后来A股 票涨到105元,你就可以赚(105100)10005000的差价。可是 如果以信用交易的形式,用10万元可能可以买到20万元的股票,也就 是相当于A股2000股,后来A股涨到105元时,你就赚到了不只原来的 5000元而已,而是(105100)200010000。相当于一倍,即使 扣除虑利息、手续费等,仍有不少。 融券交易也称就是你预期某支股票会下跌,但你手里没有这么多 股票,于是就趁现在高价时向证金公司或证券商借股票来卖,等到股 价下跌了以后,你再用低价把股票买来还给券商,用高卖低买的方式 此文共有6

13、 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来赚取差价。也称为卖 空。 和前面的例子一样比如如果你用10万元的资金,可以向卷商借到20万 元的股票,如果B股票目前每股100元,你可以有2000股,这时你先把 借来的股票卖掉,可以有20万元的所得,等到股价跌到每股50元时, 你要还给券商2000股的股票,这时你只要花200050 = 100000就可 以回补,所以就赚了20万10万10万元的价差。 1.有学者认为信用交易对客户来说最主要的好处是:(1)客户能够超 出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力量进行大宗的交易,甚至使得手头没有任何证 券的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也可以从事证券买卖,这样就大大便利了 客户。因

14、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通常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当客户预测到 某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希望买进一定数量的该股票,但手头却无足够 的资金;或者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下跌,希望抛售这种股票,可手中 又恰好没有这类股票,很显然如采用一般的交易方式,这时无法进行 任何交易。而信用交易,在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引进信用方式,即客 户资金不足时,可以由证券公司垫款,补足保证金与客户想要购买全 部证券所需要款的差额。这种垫款允许客户日后归还,并按规定支付 利息。当客户需要抛出,而缺乏证券时,证券公司就向客户贷券。通 过这些方式满足了客户的需要,使之得以超出自身的资金力量进行大 额的证券交易,市场亦更加活跃(2)具有较大的杠杆作

15、用。这是指信 用交易能给客户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的机会。 通过上面 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点。 2.对卷商的好处: 在证券的买方市场形成后,各证券公司在传统的质量、价格、服务等 方面进行竞争的空间会越来越小,交易方式也逐步成为竞争的重要手 段。相对于现金交易,信用交易在交易成本和效率方面都有着巨大的 优势,因此,信用交易越来越多,并逐渐成为主导的交易方式。所以 能否向客户提供信用(赊销),及提供什么样的赊销从而让客户满意 越来越成为证券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而证券公司也可以赚取其中的 利息和得到更多的手续费。 3.信用交易的弊端 信用交易的弊端亦很多,信用交易加重市场投机气氛,故有人称其为 “

16、人为制度化的投机信用”,主要弊端是风险较大。仍以上面的融资 为例如果当客户A股票的价格不是像该客户预计的那样上涨,而是一 直下跌的话,客户使用信用交易造成的损失将是使用自有资金的两 倍。在客户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产生更多的纠纷。所以对投资者来 说;融资融股也会促使其过度投机,且掌握不当会造成快速破产,乃 至危及证券商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另外,从整个市场看,过多使用 信用交易,会造成市场虚假需求,人为地形成股价波动。特别当信用 交易失控之际,往往会形成市场震荡,暴涨暴跌 (二)信用交易在各国的法律地位 信用交易作为一种制度有着以上弊端,信用交易在新兴市场、小规模 市场以及制度不够完善的市场不宜采用。然而,事物的二重性决定了 信用交易还有相当有利市场的一面,特别当它在市场供需矛盾失衡, 交投萎缩,且能被有效控制时,会起到活跃股市,增加成交,平衡供 部等作用从发展眼光看,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法体制度趋于完 善,信用交易制度被法律承认是一种国际证券发展总趋势。所以在在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美国允许证券 信用交易,并在起证券交易管理立法中加以规范。日本模仿美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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