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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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

2、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经济法上的权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

3、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9、经济法上的义务: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11、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

4、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一)物:1、动产和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二)货币和有价证券:1、货币2、有价证券(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四)管理对象(五)行为:1、完成一定的工作2、提供一定的劳务。1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4、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根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15、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5、能力。意思表达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16、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条件:必须是想有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必须符合经济管理法律规范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18、经济违法行为:是指在经济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19、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20、法律事实的后果: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经济法律关系

6、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和债权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此外物权法中还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力而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4、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所有权人处取的财产所有权。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

7、出于善意(主观上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履行适当的手续),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6、拾得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之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8、事实处分: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

8、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二是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态,使物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9:、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设定、变化。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权利主体的变更。二是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抛弃也属于这种情形。10、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11、具体的物权保护请求: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12、债的分类:(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3、

9、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一些特别的设立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如果合伙协

10、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未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从合伙人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满足其债权清偿要求时,才有权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和身份,不能插手合伙企业事务。5、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6、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补偿权优先受让权7、

1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人依法可享有相应的权利。8、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合伙人享有以决议方式共同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利。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时,其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事务决定表决方法的,按照该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

12、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9、合伙人的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推出其出资份额,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10、退伙条件: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11、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如果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或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

13、财产份额。1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确定清算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债务注销登记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中的分类: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的其他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2、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由公司创立人制定,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即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

14、符合法定人数(50)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公司住所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复合法定人数(2200)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5、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6、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7、募集设立程序:发

15、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8、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会的通知与记录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9、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申请主体:监事会,1/3以上的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0、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11、股权转让:股权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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