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就业工作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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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就业工作规章制度1。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 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 规程。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 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 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 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

2、级工作机构。学校 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届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各院设立毕业生就 业工作小组。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 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届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 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 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 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

3、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 源情况;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 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站,并通过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站 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 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 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

4、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 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 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 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10、 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 专业就业情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 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

5、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 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 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 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 组织安

6、排毕业生参 加供需见面活动;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 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

7、智,为母 校争光。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第九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 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第十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 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 督。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 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 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

8、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 系。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 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 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 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 的培训班学生)。第十六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9、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2。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 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 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 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10、、加强重点、兼顾一般 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 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 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 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活动;4.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11、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届高校毕业生 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届高校抽调计划;5.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 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0.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 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1.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届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12. 组织协调所届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13.

12、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届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14. 组织开展所届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15.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16.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7.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8.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19.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20. 制订本地区所届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21.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22. 受国

13、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23.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24.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5.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26.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27.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 本学校的工作细则;28.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 毕业生资源情况;29.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 的推荐工作;30.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14、;31.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32.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33.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34.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35.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36.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37.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38.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39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 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届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

15、作。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 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 11月一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 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 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 效手段。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 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 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 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 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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