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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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问题解答1 .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 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 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 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 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2 .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据(86)财税外字第0

2、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 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 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 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 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 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 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3 .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

3、条及有关税收规定:(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 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4. 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

4、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 指:(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3) 实报实销的探亲费:(a)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 (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4) 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 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

5、费、住宿、 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 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盲U扣除。(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 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a.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6、由世界银行负担的。b.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c.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d.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e.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f.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g.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1996417号)夕卜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320

7、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 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 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 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 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 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 4800元。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统一。例1 .某外商独资企业于 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费用为 9

8、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 - 955 - 2000 ) X15% - 125=181.75(元)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10000 - 2000 - 2800 ) X20% - 375=665 (元)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 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 - 955 - 3500 ) X3%=16.35(元)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10000 - 3500 - 1300 ) X20% - 555=485 (元)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

9、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 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 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 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 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

10、人员的附加 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二、股息、红利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 股派发的红股。中国居民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20%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规定 T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通知中可以

11、看出,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例2. 2011年5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木U为 52000元。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8000X 20%=9600(元)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题2006-9-21 9:5【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 365天,但实际上离职后

12、并未回国,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累计已超过365天。此时,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有的外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特别是出入境频繁、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有的外籍人员转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

13、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 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 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又 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 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

14、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由于 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个人所得税控管 难度较大,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再如,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多列或虚列补贴费,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 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 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

15、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5、信息不畅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 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针对目前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一)强化征管力量。一是加强软硬件建设, 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 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 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是加强对涉外管理专业人员的培 训力度,努力提高征管业务水平。(二)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大部分无法准确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有必要在外籍人员集中的企业、学校、出入境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等地方设立税收宣传点,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纳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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