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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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细化作业分级,明确人员职责,科学组织审批,保证公司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职工生命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第三条 公司生产区域是指装置现场、储罐区域、配电室、操作岗位、值班室等工作场所。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第五条动火作业实行区域化管理,动火部位所属分厂厂长是动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厂安全副厂长是动火安全的

2、主要责任人,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二章动火证分级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第十条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部批准

3、,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一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在受限空间或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第十四条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 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

4、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执行。第十五条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窘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第十六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第十七条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第十八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和雨雪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十九条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

5、停止作业。第二十条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第二一条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第二十三条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快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第二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第二十七条 特殊动火作业前,生产分厂应通知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 特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第二十九条特殊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三十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第三十一条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部位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

7、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第三十二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第三十三条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一级及特殊动火必须采用手动分析。第三十四条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寸,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 (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寸,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 (体积百分数)。第四章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

8、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 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三十六条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动火人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并随身携带动火证。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三十七条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应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

9、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三十八条动火部位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动火部位负责人应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禁止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三十九条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分厂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四十条动火作业的初审、复审及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动火作业

10、初审、复审及审批人应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五章动火作业审批管理第四十一条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根据动火等级严格按流程办理。第四十二条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部位所属分厂安全员进行安全初审,报安全副厂长审批。安全员不在时,可由安全副厂长初审,报厂长审批。安全副厂长不在时,可由安全员初审, 报厂长审批。安全副厂长及厂长均不在时,可由值班厂长审批。第四十三条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部位所属分厂安全副厂长进行安全初审,报安全部审批。安全副厂长不在时,可由厂长初审。第四十四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

11、部位所属分厂厂长初审,安全部部长复审,报公司分管领导、生产副总、安全副总等领导进行最终审批。第四十五条 动火前,由动火部位所在岗位负责人对动火证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动火证方可生效。第四十六条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第四十七条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第四十八条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四十九条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o第五

12、十条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第五一条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分厂、动火人和安全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六章安全考核办法第五十二条 未办理动火证或办理的动火证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对动火单位以及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未执行安全要求的,对动火单位以及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动火证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对动火单位以及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处以100-200元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

13、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附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公司现存危险物品名称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闪点小于28 C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 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甲醇(闪点11 C,爆炸极5.5%-44%,动火要求不大 于 0.5%);二甲醍(

14、爆炸极限3%-17%,动火要求不大于0.2%);甲烷(爆炸极限5%-15.4%,动火要求不大于 0.5%)氢气(爆炸极限4%-75%,动火要求不大于 0.5%);苯(闪点-11 C,爆炸极限1.2%-8%,动火要求不大于0.2%);二甲苯(闪点29C,爆炸极限1%-7%,动火要求不大 于 0.2%);甲苯(闪点4C,爆炸极限1.2%-7%,动火要求不大 于 0.2%);煤焦油(闪点V 23C)乙1、闪点大于等于28 C,但小于60 C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

15、大于等于60C 的液体雾滴一氧化碳(爆炸极限12%-75%,动火要求不大于0.5%);氧气(动火要求不大于 21%)硫磺氨水(爆炸极限16%-25%)煤粉(爆炸下限浓度34g/m3-47 g/m3,粉尘平均粒径5卬m-10卬m)丙1、闪点大于等于60 C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 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 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1、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特殊、一级、二级)动火证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单位:编号:动火地点及作业内容:动火人:动火方式:电焊、气焊(割)、塑料焊、铅焊、生火、打水泥、用电动工具(电钻、手提砂轮、 振动泵)等动火时间:年 月日时 分始至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作业负责人日时 分动火分析时间日时分日 时 分日时 分采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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