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磯永吉學會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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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磯永吉學會章程草案磯永吉學會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磯永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磯永吉教授在蓬萊米研究文獻與歷史的整理及研究處所古蹟之活化,並提升國人對稻米文化的認識與珍惜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磯永吉教授文獻事蹟之研究與整理。二、舉辦磯永吉教授相關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三、出版有關磯永吉教授及蓬

2、萊米研究之雜誌書刊。四、活化磯永吉教授研究處所古蹟之功能及維護。五、提供稻米文化相關之策展及推廣大眾米食文化之再教育。 六、辦理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個人會員。二、贊助會員。三、學生會員。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二、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三、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

3、員)、學生會員等。四、會員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選)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五、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六、會員(會員代表)之年齡,除預備會員(或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七、本條舉例如下: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4、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八、設分級組織者,章程應明定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註: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二、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應另外明定其權利與義務。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5、決議予以除名。註: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 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

6、事任期訂之。第 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註: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二、理事名額不

7、得超過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為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建議理事名額至少十五人,監事名額至少五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三、本條得增列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四、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

8、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註:一、理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二、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

9、察事項。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註: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二、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於由監事互選之之後,增列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二項改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之。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

10、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註:一、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為避免改選頻繁,影響正常業務推展,任期建議至少二年以上)。二、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

11、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四章會議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七條

12、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

13、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註: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故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六個月。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五章經費及會計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新台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註:一、入會費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及方式應於章程明定之。二、會員類別有二種以上者,得分類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三、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

14、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四、會員捐款不得列為自由捐款,最好會員類別配合訂定有贊助會員。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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