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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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代码 违法行为(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判断基准处罚基准3.1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

2、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轻微1. 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2.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处1-3万元的罚款一般 1.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20%; 2. 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处3-5万元的罚款严重1. 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50%; 处5-10万元的罚款3.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

3、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严重拒不停航,造成较大以上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3.3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

4、十六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严重涂改总吨、净吨及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3.4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未造成事故处相当于检验费1-2倍的罚款一般造成事故处相当于检验费2-3倍的罚款严重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处相当于检验费3-

5、5倍的罚款3.5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租借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2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6、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一般冒用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严重伪造、变造、买卖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3.6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实施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

7、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严重违反1项以上规定撤销检验资格3.7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严重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没收船舶3.8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严重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没收船

8、舶3.9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0.2-1万元的罚款一般501总吨以上的船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1-5万元的罚款严重10001总吨以上的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5-20万元的罚款

9、3.10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轻微500总吨以下的船舶警告,处2000-5000元的罚款一般501总吨以上的船舶警告,处0.52.5万元的罚款严重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处2.5-10万元以下的罚款3.11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

10、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轻微500总吨以下的船舶警告,处1000-5000元的罚款一般501总吨以上的船舶警告,处0.52.5万元的罚款严重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处2.5-10万元以下的罚款3.12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

11、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严重责令后拒绝补办手续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1000元的罚款5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000-5000元的罚款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0.5-2万元的罚款3.13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一般雇用2名以下外国籍船员,拒不改正;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

12、船舶烟囱标志或者公司旗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1000元的罚款5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000-5000元的罚款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0.5-2万元的罚款严重雇用3名以上外国籍船员,拒不改正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3.14未取得适任证件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

13、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轻微未造成事故对个人处2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5

14、万元的罚款一般造成事故对个人处0.5-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10万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个人处1-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15万元的罚款3.15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一般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3.16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

15、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一般1.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2.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处0.5-1.5万元的罚款严重1.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2.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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